|
法律服务·解读
|
|
□ 本报记者 韩宇
什么是严重失信行为?由谁认定?谁来惩戒?用什么措施惩戒?认定和惩戒后如何申诉、修复?该惩戒未惩戒怎么办?在辽宁,这些涉及信用环境制度建设的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近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规的出台是辽宁省信用环境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将有力推动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小篇幅”规定发挥大作用 “按照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部署,省人大法制委在今年3月下旬正式启动了起草工作。为全面、准确梳理出严重失信行为的突出表现形式,研究制定严厉、可行的惩戒措施,集中利用一个多月时间,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依托辽宁大学,通过对行政、司法、市场等领域实务工作者进行面对面访谈、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分析研判、反复甄别筛选,数易其稿,形成了《规定》草案,并提交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共12条,对当前辽宁经济活动中最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进行列举,以促进政务、司法领域和市场主体对号入座、增强约束力。同时,规定了可操作的联合惩戒措施。对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人,在晋升、绩效奖金、出国(境)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市场主体,在参加政府采购、国企相关责任人晋升等方面实施惩戒。此外,确定了实施惩戒措施的运行衔接机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机构和省法院、省检察院分别负责认定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并制定具体适用的惩戒措施实施办法等。 营商环境是事关振兴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围绕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方面、选择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领域、针对当前社会最为关注的严重失信问题进行立法规范,已经成为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的当务之急。 《规定》聚焦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聚焦政务、司法领域最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聚焦严厉、可行的联合惩戒措施。在整体内容上,遵循“什么是严重失信、由谁认定、怎么实现惩戒、谁来惩戒、用什么措施惩戒、认定和惩戒后如何申诉、修复、该惩戒未惩戒怎么办”的逻辑链条,努力用“小篇幅”搭建起内容框架。 重点聚焦政务司法领域 “从社会调查和征求到的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比较关注政务、司法领域失信问题,一些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产生原因,也可追溯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孙映雪介绍称,《规定》对政务、司法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和联合惩戒措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既体现了立法要响应人民群众呼声的要求,也填补了在此方面的制度空间。 《规定》明确,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鼓励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优惠条件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不兑现或者不履行;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以未竣工验收、审核工程量等为由拖延履行合同约定;在购买服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合同约定;在土地供应活动中,违反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或者承诺;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未依法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法帮助企业获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授意、指使、强令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或者阻挠收回贷款和利息,不依法履行金融机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责任,帮助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违规举债或者担保;仲裁机构枉法裁决;拖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职责;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规定》同时明确,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公安机关超权限、超时限、超范围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办理涉企案件久拖不结,情节严重;公安机关违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检察机关对已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再犯可能性低的涉企轻微犯罪案件,批准逮捕或者不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对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审查不严仍实施起诉,导致被判无罪或者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企业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理未予监督纠正;审判机关违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审判机关枉法裁判;审判机关违反执行工作规定,案件能够执行而不予执行或者违规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突出强化惩戒措施约束力 《规定》的另一个亮点,是突出强化惩戒措施约束力。 “联合惩戒是针对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作出的多领域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手段,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实现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效果。”孙映雪介绍说,《规定》结合辽宁实际,设定了比较严厉的惩戒措施。通过竖起惩戒措施的严厉“高压线”,达到让失信者望而却步的目的,强化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规定》要求,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惩处外,还应当实施以下联合惩戒: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或者担任重要职务,停发、扣减或者取消绩效奖金;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审批出国(境)申请;因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限制审批出国(境)申请。 《规定》还要求,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外,还应当实施以下联合惩戒: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降低薪酬待遇;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 此外,如果对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规定》明确,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认定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严重失信行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漫画/高岳
|
|
辽宁出台规定惩戒严重失信行为
|
|
|
|
( 2021-08-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
□ 本报记者 韩宇
什么是严重失信行为?由谁认定?谁来惩戒?用什么措施惩戒?认定和惩戒后如何申诉、修复?该惩戒未惩戒怎么办?在辽宁,这些涉及信用环境制度建设的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近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规的出台是辽宁省信用环境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将有力推动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小篇幅”规定发挥大作用 “按照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部署,省人大法制委在今年3月下旬正式启动了起草工作。为全面、准确梳理出严重失信行为的突出表现形式,研究制定严厉、可行的惩戒措施,集中利用一个多月时间,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依托辽宁大学,通过对行政、司法、市场等领域实务工作者进行面对面访谈、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分析研判、反复甄别筛选,数易其稿,形成了《规定》草案,并提交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共12条,对当前辽宁经济活动中最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进行列举,以促进政务、司法领域和市场主体对号入座、增强约束力。同时,规定了可操作的联合惩戒措施。对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人,在晋升、绩效奖金、出国(境)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市场主体,在参加政府采购、国企相关责任人晋升等方面实施惩戒。此外,确定了实施惩戒措施的运行衔接机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机构和省法院、省检察院分别负责认定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并制定具体适用的惩戒措施实施办法等。 营商环境是事关振兴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围绕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方面、选择影响营商环境的突出领域、针对当前社会最为关注的严重失信问题进行立法规范,已经成为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的当务之急。 《规定》聚焦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聚焦政务、司法领域最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聚焦严厉、可行的联合惩戒措施。在整体内容上,遵循“什么是严重失信、由谁认定、怎么实现惩戒、谁来惩戒、用什么措施惩戒、认定和惩戒后如何申诉、修复、该惩戒未惩戒怎么办”的逻辑链条,努力用“小篇幅”搭建起内容框架。 重点聚焦政务司法领域 “从社会调查和征求到的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比较关注政务、司法领域失信问题,一些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产生原因,也可追溯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孙映雪介绍称,《规定》对政务、司法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和联合惩戒措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既体现了立法要响应人民群众呼声的要求,也填补了在此方面的制度空间。 《规定》明确,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鼓励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优惠条件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不兑现或者不履行;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以未竣工验收、审核工程量等为由拖延履行合同约定;在购买服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合同约定;在土地供应活动中,违反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或者承诺;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未依法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法帮助企业获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授意、指使、强令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或者阻挠收回贷款和利息,不依法履行金融机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责任,帮助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违规举债或者担保;仲裁机构枉法裁决;拖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职责;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规定》同时明确,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公安机关超权限、超时限、超范围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办理涉企案件久拖不结,情节严重;公安机关违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检察机关对已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再犯可能性低的涉企轻微犯罪案件,批准逮捕或者不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对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涉企刑事犯罪案件审查不严仍实施起诉,导致被判无罪或者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企业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理未予监督纠正;审判机关违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审判机关枉法裁判;审判机关违反执行工作规定,案件能够执行而不予执行或者违规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突出强化惩戒措施约束力 《规定》的另一个亮点,是突出强化惩戒措施约束力。 “联合惩戒是针对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作出的多领域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手段,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实现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效果。”孙映雪介绍说,《规定》结合辽宁实际,设定了比较严厉的惩戒措施。通过竖起惩戒措施的严厉“高压线”,达到让失信者望而却步的目的,强化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规定》要求,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惩处外,还应当实施以下联合惩戒: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或者担任重要职务,停发、扣减或者取消绩效奖金;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审批出国(境)申请;因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限制审批出国(境)申请。 《规定》还要求,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外,还应当实施以下联合惩戒: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限制晋升,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降低薪酬待遇;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 此外,如果对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规定》明确,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认定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严重失信行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止披露、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漫画/高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