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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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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刘丹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以及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带来便利的同时,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数据滥用以及安全隐患不容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日常生活中如何保护我们的人脸安全问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作出了解答。 问:有哪些法律规定为“我的‘脸面’我做主”撑腰? 答:人脸信息不仅仅是自然人的面部肖像特征,还通常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金融信息、行为轨迹等紧密捆绑,已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敏感信息之一。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规定》第一条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也就是说,自然人的人脸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且因其具有唯一性、外显性、敏感性以及不可改变性,属于极为重要的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可主张信息处理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问:某商场擅自收集了我和家人的人脸信息,其中还包括未成年的孩子,说是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该商场可以这样做吗? 答:《规定》第二条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因此,商场等营业机构尤其是“无人值守超市”应对顾客进入人像采集、识别区域进行明显提示、明确说明与风险告知,公开其采集方式、分析规则、处理目的与范围等。商场等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顾客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害顾客人格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给予了特别保护,即除征得本人同意外,信息处理者还需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问:小区物业说必须“刷脸”才能进出,不录入人脸信息就不让进门,我有权利说“不”吗? 答:如今封闭小区的门禁系统大都带有人脸识别功能,且有不少小区仅能“刷脸”进入,一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有人表示支持,认为“刷脸”回家方便又安全,也有人坚决反对,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但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个人信息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规定》第十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居民有权利拒绝物业管理公司强制刷脸的要求,可要求其提供门禁卡、出入证等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依规安装、使用人脸信息识别与采集系统,妥善保存人脸信息数据,对于违法安装的设备应及时拆除并清空数据。 问:某App收集并存储了我的人脸识别信息,现在信息被泄露了,造成账户余额被盗,我该怎么办? 答:人脸信息泄露会对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信息处理者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关App的信息处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八条还明确了被侵权人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属于维权合理开支,亦属于财产损失的组成部分,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这也降低了维权成本,为被侵权人解决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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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律如何让“我的‘脸面’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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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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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刘丹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以及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带来便利的同时,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数据滥用以及安全隐患不容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日常生活中如何保护我们的人脸安全问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作出了解答。 问:有哪些法律规定为“我的‘脸面’我做主”撑腰? 答:人脸信息不仅仅是自然人的面部肖像特征,还通常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金融信息、行为轨迹等紧密捆绑,已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敏感信息之一。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规定》第一条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也就是说,自然人的人脸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且因其具有唯一性、外显性、敏感性以及不可改变性,属于极为重要的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可主张信息处理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问:某商场擅自收集了我和家人的人脸信息,其中还包括未成年的孩子,说是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该商场可以这样做吗? 答:《规定》第二条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因此,商场等营业机构尤其是“无人值守超市”应对顾客进入人像采集、识别区域进行明显提示、明确说明与风险告知,公开其采集方式、分析规则、处理目的与范围等。商场等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顾客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于侵害顾客人格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给予了特别保护,即除征得本人同意外,信息处理者还需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问:小区物业说必须“刷脸”才能进出,不录入人脸信息就不让进门,我有权利说“不”吗? 答:如今封闭小区的门禁系统大都带有人脸识别功能,且有不少小区仅能“刷脸”进入,一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有人表示支持,认为“刷脸”回家方便又安全,也有人坚决反对,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的人脸信息、联系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用于安保门禁,但并未明示“人脸信息”的存储、传输、提供等处理情况,个人信息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规定》第十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居民有权利拒绝物业管理公司强制刷脸的要求,可要求其提供门禁卡、出入证等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依规安装、使用人脸信息识别与采集系统,妥善保存人脸信息数据,对于违法安装的设备应及时拆除并清空数据。 问:某App收集并存储了我的人脸识别信息,现在信息被泄露了,造成账户余额被盗,我该怎么办? 答:人脸信息泄露会对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信息处理者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关App的信息处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八条还明确了被侵权人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属于维权合理开支,亦属于财产损失的组成部分,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这也降低了维权成本,为被侵权人解决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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