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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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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报废车辆发生事故担责赔偿

( 2021-08-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赵一凡

  马某驾车与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马某当场死亡。因王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于某已注销车辆登记,王某是从刘某处抵账取得的车辆,而此前刘某也是从他人处抵账取得该车辆。于是,马某的亲属将王某、刘某、于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3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万余元。
  法院查明,事发当日,王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五环路上由西向东行驶。马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撞上王某的车辆后部,造成马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马某负同等责任。经查,王某驾驶的车辆系报废车辆,其所有人为于某。于某已于2010年前后以抵账形式将此车交于刘某使用。刘某又于2016年前后以抵账形式将此车交于王某使用。故马某的亲属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中,被告王某自己认可交通事故事实,但认为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过重。
  被告刘某则辩称,自己不是涉案车辆登记所有权人。2010年前后,因案外人李某欠其3万元,所以用该车抵账。因车辆没有手续,是按照废铁的标准算的。后因其欠王某2万元运费,所以又将这辆车以废铁价格抵账给王某。自己从未改装或使用过车辆,将车辆以废铁抵账给王某的行为对本案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于某辩称,2009年6月23日,自己将车辆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柳某,当时没有过户,双方约定年检时一起过户,但后来过户时却联系不上柳某了,自己便将车辆注销登记了,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另查明,于某以灭失为由办理涉案东风牌重型货车的注销登记,该车辆检验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为马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法院对于交通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50%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驾驶无交强险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其本身违反了投保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交强险规定的比例予以赔偿。
  同时,刘某在明知无车辆手续且未进行车辆年检的情况下,仍将车辆转让给王某,增加了道路安全的风险,故其应当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刘某抗辩仅是将废铁交付王某,但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于某在车辆失控的情况下,将车辆注销,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刘某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2万元,并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8.6万余元。
  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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