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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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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化解行政争议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答记者问

( 2021-08-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杜洋

  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后的《规则》完善了案件办理程序,畅通了司法救济渠道,新增了专项监督和类案监督方式,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出了规范指引。
  发布会上,就《规则》修改的目的、原有内容的调整和新增内容的原因等相关情况,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回答了记者提问。
丰富经验奠定修订基础
  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修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出原则规定。这样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杨春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十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近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符合中央司法政策,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在总结提炼专项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后的《规则》第二条增加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办案目标,第六条增加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基本方式方法,为今后深入开展、进一步完善提升预留了空间。
  此外,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对涉及实质性化解的指定管辖、延长审查期限也作出相应规定。
确保监督权利有效行使
  记者: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是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最主要来源。我们注意到,本次修订在保障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利方面有不少新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有哪些提示?
  张相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完善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明确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明确审查受理期限,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了指引。
  我们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有的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申请检察监督、有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有的越级申请监督、有的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等,影响了申请监督权利的有效行使。在这里作以下提示:
  关于检察机关的受理条件。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受理条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关于监督申请书的撰写。申请监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切入点。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二条对监督申请书的内容作了规定。
  关于申请监督材料的提交。根据修订后的《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关于申请监督的方式。近年来,人民检察院不断拓宽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已经建立了来信、来访、视频、网络渠道以及“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关于申请监督的委托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改变承办部门调整职能
  记者: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原来这类案件似乎是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的。调整办理部门后,这类案件的受理办理程序是否作出相应调整?
  张步洪:修订后的《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办理,适用本规则规定。”修订《规则》中改变承办部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二是2018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前,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改革后,为体现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客观上需要对职能作出调整。调整承办部门后,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适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不再适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实质性化解无需再复查
  记者:我们注意到,对于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本次修订没有设置上级检察院复查程序。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
  张相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实行“一次审查”,抗诉权在上级检察院。为便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优势,缓解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工作中“倒三角”难题,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条继续实行“同级受理”原则,即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该原则包含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同级受理”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提出监督申请,有利于地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情,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基本符合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实际。
  经研究,修订后的《规则》没有增设复查程序。主要考虑:
  一是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大多经过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司法审判多个程序。
  二是修订后的《规则》强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尤其对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的行政案件,更加强调压实办案单位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这比增设复查程序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
  三是不增设复查程序不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保证不支持监督决定的公正、准确,修订后的《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纠正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明确新旧衔接适用规则
  记者: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后,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请问在新旧衔接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
  张步洪:为做好新旧衔接工作,我们已研究明确了相应的适用规则。
  总的适用原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规范,按照“程序从新”的原则,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应当适用修订后的《规则》。
  关于2021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适用修订后的《规则》规定继续办理,依照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修订后的《规则》施行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于2021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继续办理。
  修订后的《规则》施行后,行政诉讼监督法律文书不能再引用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条文。最高检已研究制定与修订后《规则》相配套的法律文书,将尽快公布。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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