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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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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杜洋 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据介绍,基于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监督的自身属性和特点,此次《规则》修订采取了制定单独且体例完整的《规则》的方式,检察机关将督促广大行政检察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好修订后的《规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和规范化水平。 修订后的《规则》与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比,增加了3章100条,其中,新增“回避”“案件管理”两章,将原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分立为两章。《规则》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则》进一步畅通了司法救济渠道,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规则》将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问题;严格办案期限,并进一步规范了听证的条件、范围和步骤。 《规则》建立了繁简分流制度,完善调查核实制度,新增智慧借助原则及类案检索的规定,明确了抗诉条件。 《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办理程序,一是增加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改革讨论和审核案件程序;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审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三是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落实监督责任。 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规则》对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行政诉讼监督办案的重要目标予以明确,增加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的办理思路。 《规则》还新增了专项监督和类案监督方式,进一步加强穿透式监督,同时强调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完善人民法院的异议及处理程序,形成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据了解,为全面正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司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最高检持续修订、颁布实施办案规则。截至目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监督办案规则已全部公布,“四大检察”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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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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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和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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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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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杜洋 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据介绍,基于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监督的自身属性和特点,此次《规则》修订采取了制定单独且体例完整的《规则》的方式,检察机关将督促广大行政检察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好修订后的《规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和规范化水平。 修订后的《规则》与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相比,增加了3章100条,其中,新增“回避”“案件管理”两章,将原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分立为两章。《规则》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则》进一步畅通了司法救济渠道,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规则》将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问题;严格办案期限,并进一步规范了听证的条件、范围和步骤。 《规则》建立了繁简分流制度,完善调查核实制度,新增智慧借助原则及类案检索的规定,明确了抗诉条件。 《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办理程序,一是增加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形式,改革讨论和审核案件程序;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审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三是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落实监督责任。 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规则》对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行政诉讼监督办案的重要目标予以明确,增加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的办理思路。 《规则》还新增了专项监督和类案监督方式,进一步加强穿透式监督,同时强调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完善人民法院的异议及处理程序,形成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据了解,为全面正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司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最高检持续修订、颁布实施办案规则。截至目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监督办案规则已全部公布,“四大检察”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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