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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8-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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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岳鹏:本院受理原告张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岳鹏欠张飞借款10万元,利息33116元;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刘岳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刘岳鹏:本院受理原告林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林吉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0元,由林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819号 赵永胜(身份证号码:330382199311204093):本院受理原告陆雪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81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195号 刘兴华、钱小平:本院受理原告陈伯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283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252号 张国庆:本院受理原告王均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794号 江苏富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佳栩: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金竣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泉山区分公司与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843号 徐州天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魏佳、北京航天航星控股有限公司、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本院受理原告周继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201号 董继强、刘洪军、展永梅:本院受理原告高峰与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50号 杜长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7035号 刘长顺:本院受理原告尹珊珊与被告夏萍、刘长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夏萍不服本判决,于2021年7月12日提起上诉,现本院公告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553号 姚超:本院受理原告张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817号 孔路:原告王明路与被告孔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31号 杨德敏:本院受理原告赵忠中与被告杨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桂0123民初410号 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1040元;二、被告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尚欠货款631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三、被告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前述规定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135.84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1835.84元,由被告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1)桂0123民初1065号 郝旭辉: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果城投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郝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26日上午9时30 分在本院那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1)桂0123民初266号 周剑涛:原告南宁市创锦胶合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剑涛向原告南宁市创锦胶合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63966元;二、被告周剑涛向原告南宁市创锦胶合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6396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计算);三、驳回原告南宁市创锦胶合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0元,财产保全费1840元,公告费230元,共7330元,由被告周剑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4559号 赵民华: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21年11月19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受理的马明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景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梁玲等I5人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廷)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遂宁市河东新区比高家具经营部、李建军:本院受理了原告胥执干诉被告李建军、遂宁市河东新区比高家具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军、遂宁市河东新区比高家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胥执干返还借款13 31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3 31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建军、遂宁市河东新区比高家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胥执干返还垫付的安装、物流费用3 785元,并支付给原告胥执干律师费5 000元;三、驳回原告胥执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元,由被告李建军、遂宁市河东新区比高家具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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