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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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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唐汇金(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唐汇金”): 内蒙古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金控公司”)成立后,贵公司注入股东出资款合计1200万元,此后却分别以商业保理形式于2015年7月30日投放给天津市兆霆商贸有限公司480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投放给深圳前海德聚兴贸易有限公司720万元,两笔业务款合计1200万元。2020年9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证核实:华唐汇金将实缴资本金以直投形式全部抽回。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之规定,属抽逃全部出资行为。 内蒙古金控公司已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10时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全体董事、股东会股东出席代表(代表99%表决权)一致同意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股东华唐汇金应在2021年9月29日前将出资款1200万元足额返还内蒙古金控公司。 二、逾期未能返还全部出资款的,同意自2021年9月30日起解除华唐汇金在内蒙古金控公司的股东资格。 三、解除华唐汇金股东资格后,同意内蒙古金控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12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2亿元变更为11.88亿元。 四、同意修订内蒙古金控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情形,现要求贵公司在2021年9月29日前将出资款1200万元足额返还(户名为:内蒙古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账号为:5920 3010 0100 0993 67);若逾期未能返还全部出资款的,则自2021年9月30日起解除贵公司在内蒙古金控公司的股东资格。 特此告知和催告。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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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告知及注册资本返还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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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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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唐汇金(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唐汇金”): 内蒙古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金控公司”)成立后,贵公司注入股东出资款合计1200万元,此后却分别以商业保理形式于2015年7月30日投放给天津市兆霆商贸有限公司480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投放给深圳前海德聚兴贸易有限公司720万元,两笔业务款合计1200万元。2020年9月1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查证核实:华唐汇金将实缴资本金以直投形式全部抽回。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之规定,属抽逃全部出资行为。 内蒙古金控公司已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10时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全体董事、股东会股东出席代表(代表99%表决权)一致同意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股东华唐汇金应在2021年9月29日前将出资款1200万元足额返还内蒙古金控公司。 二、逾期未能返还全部出资款的,同意自2021年9月30日起解除华唐汇金在内蒙古金控公司的股东资格。 三、解除华唐汇金股东资格后,同意内蒙古金控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12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2亿元变更为11.88亿元。 四、同意修订内蒙古金控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情形,现要求贵公司在2021年9月29日前将出资款1200万元足额返还(户名为:内蒙古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账号为:5920 3010 0100 0993 67);若逾期未能返还全部出资款的,则自2021年9月30日起解除贵公司在内蒙古金控公司的股东资格。 特此告知和催告。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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