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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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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张晓珂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法院适用民法典成功调解结案一起涉居住权的拆迁款分配纠纷,顺利解决了一名八旬老人的住房难题。 老叶原有一幢自建的商住楼,将房产赠与了两个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自己仍然居住在此房屋中。2020年,因房屋被征迁,父子之间就安置补偿方案起了争执。两兄弟同意原房屋全部以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进行补偿,但老叶想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以保障晚年生活。为此,老叶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部分份额。 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发现了争执背后的隐情:原来在老伴去世后,老叶渐渐与雇佣的保姆产生了感情,两儿子想赡养老人,但是担心老人得到补偿款后会被保姆挪用,引发日后的家产纠纷,因此不肯将补偿款分于老人。 在了解矛盾焦点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一方面,根据权属关系,老叶实际上没有分配拆迁款的权利;另一方面,虽然拆迁后置换的产权归两儿子所有,但建议老叶可选择其中一套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以保障任何人都不得收回该房屋。该建议解开了双方不信任的症结,双方达成协议,满意而归。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加快建立我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老人养老和财产继承问题上,能够更加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本案中,一次房屋征迁让一个家庭出现裂痕,但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老叶设立了居住权,既从法律上保障了老叶“老有所居”,又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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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父子相争 阐明权属老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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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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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张晓珂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法院适用民法典成功调解结案一起涉居住权的拆迁款分配纠纷,顺利解决了一名八旬老人的住房难题。 老叶原有一幢自建的商住楼,将房产赠与了两个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自己仍然居住在此房屋中。2020年,因房屋被征迁,父子之间就安置补偿方案起了争执。两兄弟同意原房屋全部以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进行补偿,但老叶想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以保障晚年生活。为此,老叶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部分份额。 承办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发现了争执背后的隐情:原来在老伴去世后,老叶渐渐与雇佣的保姆产生了感情,两儿子想赡养老人,但是担心老人得到补偿款后会被保姆挪用,引发日后的家产纠纷,因此不肯将补偿款分于老人。 在了解矛盾焦点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一方面,根据权属关系,老叶实际上没有分配拆迁款的权利;另一方面,虽然拆迁后置换的产权归两儿子所有,但建议老叶可选择其中一套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以保障任何人都不得收回该房屋。该建议解开了双方不信任的症结,双方达成协议,满意而归。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加快建立我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老人养老和财产继承问题上,能够更加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本案中,一次房屋征迁让一个家庭出现裂痕,但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老叶设立了居住权,既从法律上保障了老叶“老有所居”,又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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