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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明德慎罚

( 2021-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凌锋

  近日,江苏南通17岁的沈某在手机店赎回自己出售的手机时,没付钱夺门而逃,店主在追赶中掉进水沟、无法自救,沈某立即返回施救,并主动归还手机。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对嫌疑人沈某进行了传唤,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抢夺手机后返回救人,这样好坏参半且充满戏剧性的情景,最容易让人们在讨论中莫衷一是。围观者可以没有定论,执法机关必须要有个明确说法。“不予处罚”的结果可能超出一些人的预料,但确实于法有据,也显示了公安机关在法律范围内的执法技术和艺术。
  根据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此事件并不复杂。我们固然要旗帜鲜明地批判涉嫌违法犯罪的抢夺行为,但是也要看到整个事件包含的“犯罪中止”“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等因素,以及沈某对于落难店主的积极施救。当然,这种综合判断绝非简单的功过相抵,而是法律范围内的合理考量。
  在这背后起着指引作用的是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治病救人”,哪怕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其目的仍然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此事件中的沈某或许在小钱的问题上犯了糊涂,但是在人命关天的时刻迷途知返,既救助了他人也返还了手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显示其本性并不坏、主观恶性并不强。更何况,其还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得宽宥,更能让其深刻认识到黑白是非,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遵法守法。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既“有情”也“无情”,关键看能否实现最终矫正各类越轨行为的目标。这个过程中离不开强制力作为保障的惩罚机制,也少不了引导违法者自觉醒悟并积极向善的教育功能。换句话说,在严格执法中体现明德慎罚,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本就是法治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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