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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8-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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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豫0402民初3722号
贾亚东、程银花:本院受理原告蔡阳阳诉你们与孙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719号
任小妹:本院受理原告雷全与被告任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任小妹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13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828号
张洪、张龙银:本院受理原告李平与被告张洪、张龙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2%自2016年1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557号
郑阳:本院受理原告喻勇诉被告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根据LPR同期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692号
蒋琴、吴相岚:本院受理原告唐小华与被告蒋琴、吴相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蒋琴、吴相岚共同向原告唐小华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利息按月息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114号
段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宏诉被告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万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诶高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4265号
吕超印、吕方:本院受理原告郭卫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4329号
宋子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728号
徐振民:本院受理原告曹桂红诉被告李凡亭、徐振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698号
陈明用(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保基乡黄兴村养马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020285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陈明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陈明用支付原告赔偿款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周铃翔(周锋):本院受理杨青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29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判决你返还杨青代偿的银行借款84339.38元,支付利息27113.42元,并以84339. 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957号
李津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李津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891.5元、截止2021年4月12日相应利息689.87元、滞纳金等费用749.1元,以上合计6330.47元,并从2021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所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9.57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已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堂华:本院受理原告李达鹏、李柱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孙全义:我院受理的原告和硕县稼丰源农资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8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杜敏、胡思文:我院受理的原告徐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8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院拟裁定受理鹤壁瑞州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本案管理人,现公布如下:一、申报条件 1、具备编入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3、具备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经验;4、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上述条件同时具备,可向本院提交书面竞聘材料,本院收到材料后,根据审核意见选定管理人。二、申报方式 1、申报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3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书的主要内容为: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流程、工作计划等);报价方案;2、报名时间:自公告刊发之日起三日内;3、报名地点:淇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因当前正值新冠肺炎严格防控时期,申报工作多有不便,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联系人:宋翠翠 联系电话:0392-7159037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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