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8日
高级检索
05
版:青少年与法
[
上一版
]
[
下一版
]
内容导航
沦为帮凶,
防范青少年涉网犯罪刻不容缓
平阳检察交出“护未”一体化答卷
要上大学了,
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一双温暖的手将孩子拉出泥潭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令禁止⑾
返回目录
A+
A-
上一篇
下一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令禁止⑾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漫画/高岳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法治日报》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