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明令禁止⑾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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