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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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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269号 曹彩平:本院受理原告朱祥喜诉被告曹彩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212号 徐美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被告徐美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603号 刘远远:本院受理原告秦正诉被告刘远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46号 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慧诉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州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115号 徐州生力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建与被告徐州生力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宁传帅:本院受理崔海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崔海瑞要求:1、判令宁传帅返还周转资金4669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4日起以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宁传帅支付因诉讼花费的交通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宁传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11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桑秦:本院受理王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王涛要求:1、判令与桑秦离婚;2、婚生长子王军琪、婚生次子王军皓由王涛抚养,桑秦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分别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桑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桑坤:本院受理孟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孟同要求:1、判令桑坤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7000元(按月利率1%从2017年5月8日算至2021年4月8日),并以此计算方式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桑坤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85号 王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王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7974.8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原收取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费率与原费率一致);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107号 刘金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刘金碧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403.12元及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于费用(透支利息违约金与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进行计算);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索上述债务支出的律师费用1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697号 蔡文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蔡文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4622.9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原收取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费率与原费率一致);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717号 曾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曾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9950.4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684号 杨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5 660.17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原收取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费率与原费率一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03号 何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何海龙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8 505.54元及利息、滞纳金(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 364.4元;2019年5月1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公告等费)。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713号 陈尚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陈尚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8689.3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张和平、张跃勤、张跃会、陈敬好、朱庆才、邵波、刘水、潘道亮对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受理对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指定徐州江淮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13日前向管理人(徐州市鼓楼区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320号,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21000,联系电话1395220697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15日9:00在本院第四法庭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参会的其他事项及要求,请与管理人联系,特此公告。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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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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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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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269号 曹彩平:本院受理原告朱祥喜诉被告曹彩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212号 徐美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被告徐美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603号 刘远远:本院受理原告秦正诉被告刘远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46号 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慧诉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州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115号 徐州生力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建与被告徐州生力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宁传帅:本院受理崔海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崔海瑞要求:1、判令宁传帅返还周转资金4669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24日起以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2、宁传帅支付因诉讼花费的交通费1000元、差旅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宁传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11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桑秦:本院受理王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王涛要求:1、判令与桑秦离婚;2、婚生长子王军琪、婚生次子王军皓由王涛抚养,桑秦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分别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桑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桑坤:本院受理孟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孟同要求:1、判令桑坤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7000元(按月利率1%从2017年5月8日算至2021年4月8日),并以此计算方式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桑坤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485号 王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王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7974.8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原收取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费率与原费率一致);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107号 刘金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刘金碧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403.12元及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于费用(透支利息违约金与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进行计算);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追索上述债务支出的律师费用1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697号 蔡文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蔡文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4622.9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原收取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费率与原费率一致);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717号 曾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曾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9950.4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684号 杨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杨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5 660.17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原收取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费率与原费率一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03号 何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何海龙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8 505.54元及利息、滞纳金(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为1 364.4元;2019年5月1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公告等费)。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713号 陈尚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陈尚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48689.3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张和平、张跃勤、张跃会、陈敬好、朱庆才、邵波、刘水、潘道亮对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受理对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指定徐州江淮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13日前向管理人(徐州市鼓楼区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1320号,江苏铸品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21000,联系电话1395220697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9月15日9:00在本院第四法庭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参会的其他事项及要求,请与管理人联系,特此公告。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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