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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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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韩俊福:本院受理钦州市钦北区合意汽车维修店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桂0703民初5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8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王进京:本院受理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11月8日11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郝忠:本院受理郑忠朝、陈忠园诉阿荣旗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21民初2280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陈效来:本院受理阿荣旗新发朝鲜族乡东光村民委员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8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5日9:1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陈启峰、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明义、叶国军:本院受理阿荣旗鸿泰商砼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9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5日10: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孟德利、孟德金:本院受理王金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4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6日14: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辛明杰:本院受理张汉功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夏孝靖:本院受理西宁市城北区中达木业板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010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夏孝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38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夏孝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曾开力:本院受理魏本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吕岩:本院受理梁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唐铭均:本院受理吴秀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及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童觉庆:本院受理原告青阳县酉华镇二酉村村民委员会与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172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2021)皖1723民初308号 吴永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杰、欧阳光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欧阳光丽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金47530元的连带偿还责任。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葛作康:本院受理原告即墨市家和瑞祥超市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5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华山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张恒:原告薛明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767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11日9时在本院第1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陈海峰:原告孙国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816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缪祥平:原告徐长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849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1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康雄:原告石继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8079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赵淑艳、李佳: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张秀香、王兴龙、王占国: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王东光、杨占利、程建华: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梁宝全、李金红、朱青军、张海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孔凡龙、高振库、王海全: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范文刚、刘振民: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王东利、王德君: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王占国、王占华、王兴龙: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刘振杰、陶之儒、刘福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高桂臣、曾凡海、吴晓坡、陈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孙素娟:你与河南昌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漯河仲裁委(2019)漯仲字第79号裁决书,本院已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1执11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风险提示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内履行的裁决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评估并处置你名下位于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昌建外滩5号楼5幢6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4010757)。联系电话:0395-3560117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1602破2号 本院根据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谯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14日指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为谯西公司管理人。谯西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0日前向谯西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谯西公司十八里镇涡北分站);联系人:黄锐,联系电话:13905688475]申报债权(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谯西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将通过网络会议形式进行,具体参会事宜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大连泓利拍卖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环与你方之间服务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委[2021]大仲字第271-276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大连仲裁委员会 大连嘉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于丽英与你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仲裁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2020]大仲字第52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大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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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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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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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韩俊福:本院受理钦州市钦北区合意汽车维修店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桂0703民初5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8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王进京:本院受理钦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11月8日11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郝忠:本院受理郑忠朝、陈忠园诉阿荣旗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721民初2280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陈效来:本院受理阿荣旗新发朝鲜族乡东光村民委员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8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5日9:1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陈启峰、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明义、叶国军:本院受理阿荣旗鸿泰商砼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9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5日10: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孟德利、孟德金:本院受理王金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4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6日14: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辛明杰:本院受理张汉功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夏孝靖:本院受理西宁市城北区中达木业板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010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夏孝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38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夏孝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曾开力:本院受理魏本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吕岩:本院受理梁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唐铭均:本院受理吴秀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及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童觉庆:本院受理原告青阳县酉华镇二酉村村民委员会与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1723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2021)皖1723民初308号 吴永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杰、欧阳光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欧阳光丽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金47530元的连带偿还责任。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葛作康:本院受理原告即墨市家和瑞祥超市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5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华山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张恒:原告薛明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767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11日9时在本院第1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陈海峰:原告孙国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816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缪祥平:原告徐长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8496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17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康雄:原告石继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8079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赵淑艳、李佳: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张秀香、王兴龙、王占国: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王东光、杨占利、程建华: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梁宝全、李金红、朱青军、张海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孔凡龙、高振库、王海全: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范文刚、刘振民: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王东利、王德君: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王占国、王占华、王兴龙: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刘振杰、陶之儒、刘福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高桂臣、曾凡海、吴晓坡、陈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翼0824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孙素娟:你与河南昌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漯河仲裁委(2019)漯仲字第79号裁决书,本院已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豫11执11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风险提示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内履行的裁决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评估并处置你名下位于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昌建外滩5号楼5幢6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4010757)。联系电话:0395-3560117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1602破2号 本院根据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谯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14日指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为谯西公司管理人。谯西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9月20日前向谯西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谯西公司十八里镇涡北分站);联系人:黄锐,联系电话:13905688475]申报债权(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谯西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将通过网络会议形式进行,具体参会事宜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大连泓利拍卖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环与你方之间服务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委[2021]大仲字第271-276号裁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大连仲裁委员会 大连嘉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于丽英与你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仲裁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2020]大仲字第526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大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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