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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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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淑秋 日前,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共同承办的第二届中国商法夏季论坛在长春举行。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作了题为《中国公司法修改中的公司治理问题》的主旨演讲,提出了有关公司治理的五大问题。第一,要对公司治理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作出一个明确的定性和定位。目前没有明确的清晰的立法思路和安排,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机构运行的这套规则,哪些必设,哪些可以选择,哪些应该强制,哪些更需要任意性的规则设计,值得深入探讨。第二,控股股东作为特别的主体,在公司法中几乎没有规定,遍寻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希望能找到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当中的定位和法律关系。第三,公司监督制度的再造和重构,具体怎么改革,有观点认为应取消监事会,取消之后监督应该由哪个机构来承担,是不是可以转移到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这些问题仍值得探讨。第四,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概念界定尚存争议的情况下,最好的模式还应是当事人选择的模式,任意性和灵活性或许是最好的制度设计。第五,关于公司经理的地位和职权需要引起广泛关注,在实际运行中可能是公司治理中真正的权力掌握者。 “中国商法夏季论坛”已经成为商法学研究的北方阵地,并以其主题研讨的集中和深入吸引了大批商法学领域的顶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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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举办第二届中国商法夏季论坛 暨“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与现实面向”专题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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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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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淑秋 日前,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共同承办的第二届中国商法夏季论坛在长春举行。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作了题为《中国公司法修改中的公司治理问题》的主旨演讲,提出了有关公司治理的五大问题。第一,要对公司治理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作出一个明确的定性和定位。目前没有明确的清晰的立法思路和安排,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机构运行的这套规则,哪些必设,哪些可以选择,哪些应该强制,哪些更需要任意性的规则设计,值得深入探讨。第二,控股股东作为特别的主体,在公司法中几乎没有规定,遍寻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设计,希望能找到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当中的定位和法律关系。第三,公司监督制度的再造和重构,具体怎么改革,有观点认为应取消监事会,取消之后监督应该由哪个机构来承担,是不是可以转移到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这些问题仍值得探讨。第四,在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概念界定尚存争议的情况下,最好的模式还应是当事人选择的模式,任意性和灵活性或许是最好的制度设计。第五,关于公司经理的地位和职权需要引起广泛关注,在实际运行中可能是公司治理中真正的权力掌握者。 “中国商法夏季论坛”已经成为商法学研究的北方阵地,并以其主题研讨的集中和深入吸引了大批商法学领域的顶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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