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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加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力度
改固定标准为动态标准织密权益保障之网

( 2021-07-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7月20日,《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自2011年7月1日以来,《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施行10年,提升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对传承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和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见义勇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见义勇为确认的标准、程序、时限等需进一步规范,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有关规定与现实脱节,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优待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安徽省人大监司委副主任委员潘法律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说,现行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亟待修订完善。
  在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草案》数易其稿,和原条例相比,共有38处大调整,回应了社会关注的见义勇为伤残、死亡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进一步提高对他们的奖励标准,并对接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细化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抚恤等保障条款,进一步强化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由于原条例中的“特定义务”含义不清,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影响见义勇为的认定工作,《修订草案》明确了见义勇为的界定,即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并鉴于机构改革,把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具体工作的实施主体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调整为协调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机构。
  “多年来,我省见义勇为方面的工作一直由综治机构负责,见义勇为基金会也由政法委主管,将实施主体改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有利于保持工作的一惯性和延续性,保证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潘法律解释说。
  为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更多群众加入到见义勇为行列中,《修订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条例中省、市、县不低于三万元、两万元、一万元的奖励标准,调整为省、市、县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三倍、两倍、一倍;把对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奖励调整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奖金的具体标准,由作出奖励决定的人民政府确定”。
  “改固定标准为动态标准,解决了原来奖励标准偏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潘法律说,把这“三类人员”具体奖励标准的确定权授予作出奖励决定的人民政府,主要是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这样修改更有利于鼓励各地政府从实际出发开展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工作,有助于弘扬正气、呵护善举。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权益保障和抚恤优待措施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修订草案》细化了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相关待遇和抚恤的范围及标准,增加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尤其是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就业、生活、教育等方面的优待与权益保障。
  其中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
  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因监护人见义勇为死亡、致残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保障;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用‘保护’一词已不能涵盖条例的主要内容。”潘法律说,《修订草案》将条例名称中的“保护”改为“保障”,把奖励、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与现行社会保险、伤残抚恤等制度相衔接,进一步织密权益保障之网,解除见义勇为人员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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