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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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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许德泉:本院受理原告邱俊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272号 平顶山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范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许见: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泽基涂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乔晓晓: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灵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晓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3号 被告王通良,住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天坝村五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980221323X: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亮与被告王通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通良返还原告李金亮代收货款35675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公告费1144元,合计1836元,由被告王通良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金仲:本院受理原告黄雪英诉被告金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马昭霞、马东祥:本院受理马士贤与马昭霞、马东祥赡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苏0311民初39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家海:本院受理胡光艳与王家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纵伟:本院受理张惠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46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903号 赵天兹:本院受理原告邱兆棣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160号 卢华军(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踏道头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905451X)、卢美园(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踏道头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2014784)、俞刘凤(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俞溪头村花千门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405112144):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卢华军、卢美园、俞刘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8285.0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四川中筹石化有限公司、重庆国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黄春艳诉被告四川中筹石化有限公司、重庆国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中筹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春艳借款人民币370 864.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70 864.4元为基数, 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 以年利率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春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 860元,由被告四川中筹石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哲:本院受理原告梁成五与被告刘哲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江苏圣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吴霞:本院受理简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小霞:本院受理申修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丰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宇:本院受理杨甫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丰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羽霞:本院受理刘晓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夏祥飞:本院受理田润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帮庆: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930号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桑燕:本院受理桑三强与你、桑建国、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桑建国要求:依法撤销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桑三强对上诉人桑建国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刊登在1-4版的被告为刘宝根的公告中,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应更正为“买卖合同纠纷”,特此更正。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马庆顺:本院受理马延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2021)豫03破1-10号 2021年7月5日,本院根据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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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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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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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许德泉:本院受理原告邱俊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和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272号 平顶山市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范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许见: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泽基涂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乔晓晓: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灵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晓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3号 被告王通良,住贵州省丹寨县兴仁镇天坝村五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980221323X: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亮与被告王通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通良返还原告李金亮代收货款35675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公告费1144元,合计1836元,由被告王通良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金仲:本院受理原告黄雪英诉被告金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马昭霞、马东祥:本院受理马士贤与马昭霞、马东祥赡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苏0311民初39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家海:本院受理胡光艳与王家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纵伟:本院受理张惠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46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903号 赵天兹:本院受理原告邱兆棣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160号 卢华军(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踏道头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905451X)、卢美园(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踏道头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2014784)、俞刘凤(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俞溪头村花千门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405112144):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卢华军、卢美园、俞刘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8285.0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四川中筹石化有限公司、重庆国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黄春艳诉被告四川中筹石化有限公司、重庆国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中筹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春艳借款人民币370 864.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70 864.4元为基数, 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 以年利率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春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 860元,由被告四川中筹石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哲:本院受理原告梁成五与被告刘哲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江苏圣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利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吴霞:本院受理简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小霞:本院受理申修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丰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宇:本院受理杨甫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2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丰乐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羽霞:本院受理刘晓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夏祥飞:本院受理田润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帮庆:本院受理原告李春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930号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桑燕:本院受理桑三强与你、桑建国、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桑建国要求:依法撤销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桑三强对上诉人桑建国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刊登在1-4版的被告为刘宝根的公告中,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应更正为“买卖合同纠纷”,特此更正。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马庆顺:本院受理马延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2021)豫03破1-10号 2021年7月5日,本院根据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河南明洋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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