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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仪荧:“法律扶贫”贵在践行

( 2021-07-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共法律服务
  □ 本报见习记者 杨佳艺
□ 本报记者   张 昊

  “之所以报名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是因为在过去的律师生涯中,我接触和参加了很多公益法律活动,并一直希望有机会能够回馈社会。我想,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方式了!”已经是第二年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仪荧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这两年是他做法律援助的“黄金时间”,自己想趁孩子上大学、父母身体康健的时候,为法律援助事业多尽一份力。
  2019年7月,林仪荧怀着“法律扶贫”的想法来到第一个服务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一年后,林仪荧选择留在湖南,再参与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志愿活动。服务地从常德市安乡县变成了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不变的是他对“法律扶贫”的践行和思考。
  2021年1月,城步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当地检察院指派通知,要为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林仪荧接受指派承办此案,迅速会见当事人,仔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2020年9月16日晚至17日凌晨,未成年人杨某在其亲戚李某(未满16岁)的唆使下,在县城街巷中盗得多台摩托车电瓶出售给修理店,换取了百多元零花钱。
  17日,杨某家长得知此事后,随即拨打110主动报案。杨某羞愧自残,当晚被紧急送医。次日,杨某父亲亲自到派出所带领办案人员到家将杨某抓获归案。
  “这个情节在民间属于大义灭亲,在法律上构成自首情节。”林仪荧说。此后,检察院对杨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杨某采取了取保候审。今年1月6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阅卷后,林仪荧却发现,卷宗中并没有关于当事人自首的内容,对当事人归案的记载也比较模糊。于是,他要求第二次会见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在林仪荧的指引下,杨某家长提供了自首当日拨打110的通话记录以及当晚送医时的缴费凭证。
  1月19日,林仪荧根据阅卷情况、二次会见内容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向检察官提供了法律意见书,着重从当事人不是主犯、有自首与立功情节、涉案文书没有如实记载、办案程序不规范等几个方面,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起诉。检察院在收到法律意见书后,经认真研究及核查有关事实,确认了当事人有自首情节,同意对当事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林仪荧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后首个不起诉建议得到支持的案例,他严格遵守办案规程的不懈努力得到了认可。
  在一线工作的同时,林仪荧还深入思考制度性建议。今年六一前夕,他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开展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教材研究的建议。
  除未成年人保护,林仪荧在处理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时也是尽心尽力。
  “以前在律所工作时,我总是将维护当事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当了法律援助律师后,我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调处化解,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林仪荧总结道。
  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某村村民喻某在邻居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拆除了陈某的两间废旧平房用于修路,且喻某家新建房屋的墙基侵占了陈某家的农田,双方因此闹得很不愉快。
  争议发生后,双方在西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喻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七天内恢复原状。
  陈某等了一个多月,喻某却拒不履行协议。无奈之下,陈某来到城步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正在窗口值班的林仪荧热情接待了陈某。耐心听完陈某的讲述后,林仪荧决定帮助贫困户陈某起诉邻居喻某。
  林仪荧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开庭时,他配合主审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最终喻某同意拆掉越线的墙基,陈某则对拆掉的房屋不予追究。喻某于调解当天执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结案后,林仪荧叮嘱受援人陈某:“案件虽然结束,但是邻里关系才刚刚开始,你们要好好沟通,不要再产生纠纷。”
  事后陈某想要赠送锦旗,林仪荧连忙拒绝。“别花那钱。”林仪荧对陈某说。
  “法律扶贫”近两年来,林仪荧共参与咨询、调解等216件,办理案件44起,针对当地法治水平较低的情况多次进行法治宣传,赢得了当地司法部门与群众的一致好评。在此期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为案件办理提供了相关补贴。
  林仪荧经手的每起案件的缘由和处理结果看似平凡,却包含着为受援群众前后奔走的辛苦付出。案件能够顺利执结,正是得益于承办律师的专业能力与政治素养。
  林仪荧认为,每一次咨询、每一场庭审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一次法治教育,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当地法治进程。
  当被问及参与法律援助的感受时,林仪荧坦言:“没太多想法,做下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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