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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7-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0)浙0784民初3043号 李传江(住江西省庐山市星子镇胜利村牌楼上湾5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8808261239):本院受理原告胡秋光与被告李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传江归还原告胡秋光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传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周徐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翠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4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或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金婷:本院受理原告高赞先诉你、沈若祺、沈永生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苏0311民初38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马春林:本院受理原告参太日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陶福钢、陈玲:本院受理(2020)浙0482民初4298号原告赵艳与被告陶福钢、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42号 覃友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覃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覃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借款本金18 943.5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借款本金18943.58元为基数,以《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为标准,从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7265号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曾小娟、曾清英与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曾小娟、曾清英给付违约金1 517.50元;2、驳回原告曾小娟、曾清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379号 谢建忠:本院受理原告徐明与被告谢建忠、陶明银、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62号 周江波(住江西省鄱阳县金盘岭镇里湾村,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09100915);永康市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西路1018号四楼405室):本院受理原告江康路与被告周江波、永康市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周江波支付劳务费1105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永康市冠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9559元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上海静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482民初3853号原告嘉兴龙永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静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3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孙亚兵:本院受理(2020)浙0482民初4269号原告嘉兴市港区绿洲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孙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皖1282民初2947号 安徽旺生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联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旺生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28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王友福:本院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分行诉王友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肖仕龙:本院受理了王永国诉肖仕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847号 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409号);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玉桂路88-2号第二幢第二层);永康市康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409号3号厂房);永康市正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玉桂路88-2号第二幢);吕再晓(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百家村1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1025115);任孟贞(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百家村1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0205145);本院受理原告胡敏与被告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永康市康盛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正卓工贸有限公司、吕再晓、任孟贞、任阿东、任文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胡敏代偿款21526.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1526.23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锋剑机电有限公司、永康市康盛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正卓工贸有限公司、吕再晓、任孟贞、任阿东、任文明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十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格林凯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山东满月园母婴专护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山东满月园母婴专护有限公司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该院选定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满月园母婴专护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马士明为清算组负责人。
  山东满月园母婴专护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自行承担后果。山东满月园母婴专护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清算组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瑞腾紫晶大厦508室,联系人:钟如超,联系电话:15550988320。
  特此公告!
山东满月园母婴专护有限公司清算组
给靳某某的道歉信
靳某某:您好!我向您诚挚道歉!我情绪失控将您的隐私曝光在微博上,破坏了您在同事学生中的良好形象,社会评价感降低,也让您有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我深表歉意!在此,我也表态,不会再对您的工作生活带来干扰,影响您的正常工作,如有违反,我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特此声明
殷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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