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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维护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 2021-07-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姜 颖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社保领域内的细化。《规划》以“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重点任务之一,提出“持续推动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个人经营,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为灵活就业的发展提供了推动力。但是在推动灵活就业发展的同时,应更加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维护问题。
  据人社部统计,目前,我国灵活就业规模达2亿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一方面涉及避免灵活就业沦为没有任何职业保障的低质量就业。近年来,随着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但由于此类就业人员与平台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无法像传统就业那样享受正常的社保待遇,而一旦使灵活就业演变成低质量就业,必将影响未来灵活就业人员的生存和保障。另一方面还关系到正规就业者的正常发展。当灵活就业人员各项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时,其用工成本自然也会下降,这种低成本的就业反过来会挤占和侵蚀正规就业的空间。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必将在总体上损害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因此,从维护正规就业稳定和促进灵活就业发展两个角度看,均应积极维护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立足于灵活就业的特性,结合《规划》,维护灵活就业权益尤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就业促进权益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都是小微创业或就业活动,其抵御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能力差,但在解决社会就业难题,推动全民创新创业方面的贡献颇大。从就业促进的角度看,应对其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就业促进政策,包括开展职业培训、减免税费、扩大就业资金的投入等。
  其二,社会保险权益保障。应从社会保险制度“风险共同体”的思路出发,发展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形成具有共同风险和缴费能力的“风险共同体”,那么就可以此群体为范围,将相应的传统社会保险扩张适用于此类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目前,世界各国也出现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并将其适用于所有从业者的趋势。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所有从业者不论就业方式的法律属性如何,均处于遭受事故伤害的风险中。随着我国灵活就业的发展,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职业伤害保险也应尽快展开筹划。目前,广东等地出台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将可享受工伤保险等一系列就业保障服务。这些先行实践,为全国层面的立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当下,尤其应尽快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主要通过为骑手购买意外险的方式来抵御风险,但从此前发生的一些案例看,仅有这些保障远远不够。
  同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可以采纳自愿参保模式,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己对生活风险评估的状况自主选择缴纳。与此同时,也应考虑因灵活就业对传统就业的替代,导致以传统标准参加社保人员数量降低所带来的问题。对此,可以采取措施鼓励更多人加入到上述四种社会保险中,尤其是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要情况下可引入特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强制养老保险等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还应针对灵活就业的特点,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其三,社会救助权益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相对不稳定,抵御经济和社会风险能力相对较差,维护其社会救助权益的意义重大,应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现有社会救助体系。
  当前,社会经济情况不断发生变革,灵活就业对促进就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也显而易见。为了保持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推动灵活就业发展的同时,也应积极维护好这一群体就业人员的各项权益。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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