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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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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如何突破障碍让听障群体“看见声音”
· 健全源头治理机制打造“红色治理”品牌
· 他山之石
· 用法律破解无障碍环境建设困境

他山之石

( 2021-07-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为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政策、标准,力图为残疾人传递及交流信息创造无障碍的环境。
  美国: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先后通过了《民权法案》《康复法案》《美国残疾人法案》等法律。其中,《康复法案》第508节规定,联邦政府及地方办公室必须使用无障碍的电子信息技术与产品。美国政府通过经济手段鼓励产品设计积极考虑无障碍需求的方法,极大地促进了信息技术厂商对无障碍的研发和投入。2017年,美国修订并更新了《康复法案》第508节,旨在确保各自法律管辖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残疾人是无障碍和可利用的。
  欧盟:2019年6月,欧盟正式发表了《欧洲无障碍法案》,要求成员国须实行无障碍措施,意味着欧盟国家都将遵循该法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为残障群体完善无障碍的基础建设。该法案的亮点在于,它针对主要的产品及服务制定了统一的标准。法案明确提出,须在电脑(硬件和软件)、自助终端(ATM、票务机、值票机)、银行服务、电子书、电子商务、运输部门的数字接口(飞机、公共汽车、火车、轮船)等方面,从设计之初便考虑残障群体平等使用的可能性。
  日本:1970年,日本制定了《残疾人基本法》,日本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主要依据这部法律进行。2013 年6月,日本议会通过了《消除残障歧视法》,禁止基于残障的直接歧视,并规定了提供“合理便利”的法定责任。
本报记者 蒲晓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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