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0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人大视窗
13 6/13 5 6 7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如何突破障碍让听障群体“看见声音”
· 健全源头治理机制打造“红色治理”品牌
· 他山之石
· 用法律破解无障碍环境建设困境

江西立法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
健全源头治理机制打造“红色治理”品牌

( 2021-07-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 本报记者  黄辉  周孝清

  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江西以综合绩效第三的过硬成绩受到中央表彰,并已连续16年被评为全国综治工作优秀省。
  如何巩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将其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行制度化提升,对黑恶犯罪实现更加精准有效的打击与治理?近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形式、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结合实际率先立法
  6月28日,江西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西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平安办常务副主任、省扫黑办主任林强就《决定》制定的背景意义、内容特点以及推动实施的主要举措进行了介绍。
  “《决定》着眼于以立法形式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机制化,凝聚共识合力,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林强说,《决定》在衔接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的同时,注重结合江西实际,主要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注重对标落实、注重继承创新、注重结果运用。
  《决定》对标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保持实质要义高度一致,并细化明确任务责任,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江西落实落地。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初期,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中办、国办《意见》印发后,江西又在全国率先出台《决定》,针对健全防范整治、举报奖励、依法惩处、督导督办、考核评价、组织领导等常态化机制作出具体规定。
  《决定》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考核和平安建设考评,明确正向表彰激励和反向约谈督办等内容,推动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精准打击源头治理
  源头治理是扫黑除恶的治本之策。
  《决定》提出,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完善监察、政法机关与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对接机制,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不断夯实基层组织,严格日常管理监督,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等黑恶势力,防止黑恶势力干扰侵蚀基层政权。
  《决定》要求,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通过宣传发动、给予举报奖励等办法,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作用;严格线索核查责任,对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核查结论落实终身负责制。
  《决定》明确,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研究黑恶犯罪新动向,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露头就打,依法及时查处涉案财产;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扫黑除恶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建立常治长效机制
  如何形成工作合力,将各项机制措施落到实处,是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
  《决定》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进行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监督与支持,推动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常治长效机制。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平安建设的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妥善研究解决经费保障、技术保障、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重要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强化线索摸排、依法打击、深挖彻查、源头治理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涉黑涉恶罪犯监管、改造和社区矫正等工作。
  “法规制定颁布后,重在执行落实。”林强表示,下一步将强化协调推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定期报告实施成效,并注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打通落地“最后一公里”。同时,鼓励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创新实践,探索打造更多立得住、行得通、有实效、更具江西特色的“红色治理”品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