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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7-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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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猛:本院受理原告秦春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童俊、宋静萍:本院受理刘志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624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院武安镇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杨明、杜永盛: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意达信息服务部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205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北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唐家荣:本院受理王毅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北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赛福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益善:本院受理申锡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05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北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滕志根: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2021)皖0422民初206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李光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诉被告李光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604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卜祥彬:本院受理李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鲁098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宫里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刘恒林、朱翠兰:本院受理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保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刘秀泳:本院受理原告马大展诉你和被告叶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武汉市洪山监狱三监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湖北格薪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谷城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奎诉你们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湖北瀚水华地生态农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韩峰:本院受理原告罗家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黄垂文: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一、被告黄垂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86,501.3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黄垂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保险费1,164.3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42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吉德波: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一、被告吉德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35,938.1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吉德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保险费717.14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423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田德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2021)辽0304民初2197号一案,你作为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高德龙、李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2021)辽0304民初2202号一案,你们作为被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周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2021)辽0304民初2199号一案,你作为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毛鸿利、毛鸿成:本院受理原告寿县旭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鸿利、毛鸿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2021年09月15日15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陈浩: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422民初271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沧县雨田农资店:本院受理安徽华旗农化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本报于2021年6月20日刊登了原告合肥市蓉鹏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兴、王平、蔡金铎、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中被告“蔡金铎”应改为“秦金铎”,特此更正。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国兰:本院受理原告谢淮林与被告岳仁保、第三人王国兰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0422民初311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白英:原告马金明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吉0881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2021)川1523民特210号 本院于2021年5月受理申请人罗英申请宣告公民罗昌成死亡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罗昌成,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五会村检水坝组7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5107014459。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罗昌成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罗昌成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罗昌成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罗昌成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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