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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本院根据嘉兴市零度箱包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嘉兴市零度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527号财富广场25楼,邮编:314031,联系人:陈双,电话:18357375859、0573-82095128)。嘉兴市零度箱包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嘉兴市零度箱包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8月5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嘉兴市德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6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527号财富广场25楼,邮编:314031,联系人:陈双,电话:18357375859、0573-82095128)。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8月4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王晚晚、席凯、郭真珍申请,于2021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嘉兴居客宝网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庆丰中路12号时代广场A座十楼,联系人:沈丽萍,电话:15067389618、0573-88038633,邮编:314500)。嘉兴居客宝网络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嘉兴居客宝网络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8月6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伯华因一份银行本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一、申请人:陈伯华。二、票据:由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发的号码为31603272 20042779,出票日期2021年6月3日,申请人张季香,收款人陈伯华,到期日期2021年8月3日,汇票金额人民币698000元的银行本票。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卞祥林:本院受理钟火金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常州邦尼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吕建兴:本院受理无锡中电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江苏盛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朱建国:本院受理常州步步高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王爱芳:本院受理顾国庆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江苏管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宝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贾仁喜:本院受理王彩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朱理虎:本院受理徐双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何照庆、宋见雪:本院受理博程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紫瑞:本院受理昆山隆祺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南京沧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领诉张先锋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黄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庆阳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常州市常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王道军:本院受理周根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宁夏鸿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常州恒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你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412民初7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周晓、周亮亮:本院受理孙建国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13日裁定受理沛县大屯矿区福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沛县城投御园写字楼1105室,联系人:张浩,联系电话13815392290),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沛县大屯矿区福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8月13日9时30分在沛县人民法院中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等文件。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13日裁定受理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沛县城投御园写字楼1105室,联系人:张浩,联系电话13815392290),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8月12日9时30分在沛县人民法院中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等文件。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长兴凌丰炉料经营部的申请,于2021年4月13日裁定受理徐州江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沛县城投御园写字楼1105室,联系人:张浩,联系电话13815392290),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徐州江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8月12日14时30分在沛县人民法院中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等文件。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王社会(男,41岁,1979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12127938,住址:河南省上蔡县蔡都办事处王庄村前石桥九组):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3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老三余村北一条6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王社会(居民身份证号412825197912127938)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3月17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王社会居民身份证打印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规格:1.0g/支)3支、柴胡注射液等杂药50余种60kg、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00支、听诊器1个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没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规格:1.0g/支)3支、柴胡注射液等杂药50余种60kg、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00支、听诊器1个;3.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医罚[2021]0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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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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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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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本院根据嘉兴市零度箱包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嘉兴市零度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527号财富广场25楼,邮编:314031,联系人:陈双,电话:18357375859、0573-82095128)。嘉兴市零度箱包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嘉兴市零度箱包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8月5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嘉兴市德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6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527号财富广场25楼,邮编:314031,联系人:陈双,电话:18357375859、0573-82095128)。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宏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8月4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王晚晚、席凯、郭真珍申请,于2021年5月27日裁定受理嘉兴居客宝网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庆丰中路12号时代广场A座十楼,联系人:沈丽萍,电话:15067389618、0573-88038633,邮编:314500)。嘉兴居客宝网络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嘉兴居客宝网络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8月6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伯华因一份银行本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一、申请人:陈伯华。二、票据:由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发的号码为31603272 20042779,出票日期2021年6月3日,申请人张季香,收款人陈伯华,到期日期2021年8月3日,汇票金额人民币698000元的银行本票。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卞祥林:本院受理钟火金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常州邦尼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吕建兴:本院受理无锡中电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江苏盛荣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朱建国:本院受理常州步步高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王爱芳:本院受理顾国庆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江苏管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宝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贾仁喜:本院受理王彩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朱理虎:本院受理徐双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何照庆、宋见雪:本院受理博程模具(昆山)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紫瑞:本院受理昆山隆祺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南京沧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领诉张先锋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黄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庆阳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常州市常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王道军:本院受理周根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宁夏鸿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常州恒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你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苏0412民初7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周晓、周亮亮:本院受理孙建国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13日裁定受理沛县大屯矿区福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沛县城投御园写字楼1105室,联系人:张浩,联系电话13815392290),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沛县大屯矿区福地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8月13日9时30分在沛县人民法院中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等文件。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13日裁定受理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沛县城投御园写字楼1105室,联系人:张浩,联系电话13815392290),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沛县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8月12日9时30分在沛县人民法院中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等文件。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长兴凌丰炉料经营部的申请,于2021年4月13日裁定受理徐州江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沛县城投御园写字楼1105室,联系人:张浩,联系电话13815392290),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徐州江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8月12日14时30分在沛县人民法院中法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手续等文件。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王社会(男,41岁,1979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12127938,住址:河南省上蔡县蔡都办事处王庄村前石桥九组):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3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老三余村北一条6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王社会(居民身份证号412825197912127938)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3月17日。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王社会居民身份证打印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规格:1.0g/支)3支、柴胡注射液等杂药50余种60kg、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00支、听诊器1个为证。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没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规格:1.0g/支)3支、柴胡注射液等杂药50余种60kg、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00支、听诊器1个;3.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大卫医罚[2021]0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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