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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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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903民初2099号 曹平: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开发区简尚办公家具经营部诉被告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360元,肆仟叁佰陆拾元正;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0)川0903民初7264号 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成菊与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昌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邓成菊给付违约金1 356.60元;2、驳回原告邓成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22号 秦利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秦利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2595.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2441.4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5037.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罗冬先:原告张华华与被告罗冬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冬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华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75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75 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冬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华华律师代理费28 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 845元,由被告罗冬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智豪、李明丽:本院受理原告黎超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或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郭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张亚伟、申谊林、王小红、王要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陈克力: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殿诉陈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董国峰、凌美: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诉你们及石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郭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康月凤、赵江伟、张亚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任爱强:本院受理原告张喜华诉任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95号 张继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大刘村张庄48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605173014):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珂雅化工经营部与被告张继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继江支付原告永康市珂雅化工经营部货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元,公告费460元,合计2554元,由被告张继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甄士红:本院受理原告彰武县双庙乡王晓明装饰材料商店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92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07民初305号 高志生:本院受理原告许春英诉被告高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吴廷东:本院受理原告务川路顺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吴廷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14时30分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015号 韦启新(住贵州省安龙县钱相乡新华村巷达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902204917)、应天(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古竹畈村13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129431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启新、应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韦启新、应天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57390.75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3460.76元自2020年1月8日起358848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3590.93元自2020年5月9日起,3590.18元自2020年7月10日起,3591.8元自2020年9月10日起,3592.74元自2020年11月6日起,3370.27元自2020年12月19日起,3793.44元自2021年2月22日起,28812.15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均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韦启新、应天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上午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423号 蒋波:本院受理原告段继全与被告蒋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郝福:本院受理原告郝永祥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65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郑智强、邹细勇、周峰、邵政、唐林亚、何煌彬、余春尧、李海飞、李小强、刘鑫、谭贞贞、罗正成、张存伟: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智强【(2021)闽0206民初8095号】、被告邹细勇【(2021)闽0206民初8096号】、被告周峰【(2021)闽0206民初8097号】、被告邵政【(2021)闽0206民初8098号】、被告唐林亚【(2021)闽0206民初8100号】、被告何煌彬【(2021)闽0206民初8101号】、被告余春尧【(2021)闽0206民初8102号】、被告李海飞【(2021)闽0206民初8105号】、被告李小强【(2021)闽0206民初8106号】、被告刘鑫【(2021)闽0206民初8106号】、被告谭贞贞【(2021)闽0206民初8107号】、被告罗正成【(2021)闽0206民初8108号】、被告张存伟【(2021)闽0206民初8109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共12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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