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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2民初3084号 刘志琴: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铭孚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你清偿物业费25255元,违约金54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陆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华茂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344号 李和清: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和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四川省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30日至2021年2月28日租金(含维修、装卸费)共计84973.19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钢模板57.8175平米、扣件14套、U型扣38颗、固定角模9.6米、顶杆37根、大钢模0.72平米或不能归还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赁物赔偿款11775.55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9月14日上午9时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62号 张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菲宇五金厂诉被告张玲玲、胡文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4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0月08日下午14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梅凌霄、应群敏。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39号 张爱(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迤那镇茨营村双龙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2040836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张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12000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7日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005号 莫世兵:本院受理原告彭燕诉被告莫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9月15日上午9时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姜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吉祖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书主文为:姜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张吉祖房屋租赁费8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6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刘天兵:本院受理原告龙明洁与被告刘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2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刘天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所欠原告龙明洁借款5.5万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从2021年4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王齐静:本院受理原告罗祥与被告王齐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2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罗祥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保青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树奎、陈志敏、朱试连、邱艺萍、陈道荣、黄国安、莫丽燕、吴文军、江小兰、丁清、唐荣霞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907号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42号 王伟、张恒:本院受理石卫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4994号 万冬冬、李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4994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349号 伊宁市安兴煤矿、杨永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地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安兴煤矿、杨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769号 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银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王晋勇、岑德莉: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939号 危剑军、项冰娥、李富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48号 徐州浦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要生、周光莲、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容、李玉书、刘秋英:本院受理原告邓海昀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189号 王建乐:本院受理原告宗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罗雄、周如先、李玉有、黄田安、苏文渊、黄海防、朱友林、伍东红、陈进辉、张志强、周炳煌、范兴平、叶钢、郑灵龙、李鹏、苏淑兰、林珮钦、马伦强、蒋俊伊、陈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雄【(2021)闽0206民初8270号】、被告周如先【(2021)闽0206民初8271号】、被告李玉有【(2021)闽0206民初8272号】、被告黄田安【(2021)闽0206民初8273号】、被告苏文渊【(2021)闽0206民初8274号】、被告黄海防【(2021)闽0206民初8277号】、被告朱友林【(2021)闽0206民初8279号】、被告伍东红【(2021)闽0206民初8280号】、被告陈进辉【(2021)闽0206民初8281号】、被告张志强【(2021)闽0206民初8282号】、被告周炳煌【(2021)闽0206民初8283号】、被告范兴平【(2021)闽0206民初8284号】、被告叶钢【(2021)闽0206民初8285号】、被告郑灵龙【(2021)闽0206民初8286号】、被告李鹏【(2021)闽0206民初8287号】、被告苏淑兰【(2021)闽0206民初8288号】、被告林珮钦【(2021)闽0206民初8289号】、被告马伦强【(2021)闽0206民初8291号】、被告蒋俊伊【(2021)闽0206民初8291号】、被告陈红霞【(2021)闽0206民初8292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共19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5月17日之间,在由其经营的域名为orz520.com的“千寻生活”网站发布包含“沃尔玛禁用支付宝,特朗普保护主义的腾讯版本”“这招够损!马化腾联手京东沃尔玛将马云一军,伤及无辜!”等严重失实内容52篇,前述文章的内容并无事实依据,存在虚假信息和主观误导性,严重损害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现本人作为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依据(2019)京73民终1113号民事判决书,为消除上述文章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特此声明并真诚道歉。 原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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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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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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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2民初3084号 刘志琴: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铭孚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你清偿物业费25255元,违约金54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陆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华茂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344号 李和清: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衡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和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四川省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30日至2021年2月28日租金(含维修、装卸费)共计84973.19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钢模板57.8175平米、扣件14套、U型扣38颗、固定角模9.6米、顶杆37根、大钢模0.72平米或不能归还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租赁物赔偿款11775.55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9月14日上午9时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862号 张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菲宇五金厂诉被告张玲玲、胡文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4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0月08日下午14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梅凌霄、应群敏。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39号 张爱(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迤那镇茨营村双龙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2040836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张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12000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7日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005号 莫世兵:本院受理原告彭燕诉被告莫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9月15日上午9时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姜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吉祖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书主文为:姜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张吉祖房屋租赁费8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6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刘天兵:本院受理原告龙明洁与被告刘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2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刘天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所欠原告龙明洁借款5.5万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从2021年4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王齐静:本院受理原告罗祥与被告王齐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2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罗祥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保青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贺州市欣荣星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树奎、陈志敏、朱试连、邱艺萍、陈道荣、黄国安、莫丽燕、吴文军、江小兰、丁清、唐荣霞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五将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907号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42号 王伟、张恒:本院受理石卫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4994号 万冬冬、李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4994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349号 伊宁市安兴煤矿、杨永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地博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安兴煤矿、杨永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769号 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飞虹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银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王晋勇、岑德莉: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939号 危剑军、项冰娥、李富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48号 徐州浦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要生、周光莲、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容、李玉书、刘秋英:本院受理原告邓海昀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189号 王建乐:本院受理原告宗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罗雄、周如先、李玉有、黄田安、苏文渊、黄海防、朱友林、伍东红、陈进辉、张志强、周炳煌、范兴平、叶钢、郑灵龙、李鹏、苏淑兰、林珮钦、马伦强、蒋俊伊、陈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雄【(2021)闽0206民初8270号】、被告周如先【(2021)闽0206民初8271号】、被告李玉有【(2021)闽0206民初8272号】、被告黄田安【(2021)闽0206民初8273号】、被告苏文渊【(2021)闽0206民初8274号】、被告黄海防【(2021)闽0206民初8277号】、被告朱友林【(2021)闽0206民初8279号】、被告伍东红【(2021)闽0206民初8280号】、被告陈进辉【(2021)闽0206民初8281号】、被告张志强【(2021)闽0206民初8282号】、被告周炳煌【(2021)闽0206民初8283号】、被告范兴平【(2021)闽0206民初8284号】、被告叶钢【(2021)闽0206民初8285号】、被告郑灵龙【(2021)闽0206民初8286号】、被告李鹏【(2021)闽0206民初8287号】、被告苏淑兰【(2021)闽0206民初8288号】、被告林珮钦【(2021)闽0206民初8289号】、被告马伦强【(2021)闽0206民初8291号】、被告蒋俊伊【(2021)闽0206民初8291号】、被告陈红霞【(2021)闽0206民初8292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共19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道歉声明 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5月17日之间,在由其经营的域名为orz520.com的“千寻生活”网站发布包含“沃尔玛禁用支付宝,特朗普保护主义的腾讯版本”“这招够损!马化腾联手京东沃尔玛将马云一军,伤及无辜!”等严重失实内容52篇,前述文章的内容并无事实依据,存在虚假信息和主观误导性,严重损害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现本人作为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依据(2019)京73民终1113号民事判决书,为消除上述文章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特此声明并真诚道歉。 原北京金明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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