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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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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 2021-06-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本报见习记者 柳源远

  6月19日,由东南大学法学院主办,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承办,擎盾数据集团协办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在江苏南京举行。会议设开幕式、数据立法的规范动向与制度影响、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合规实践与技术实践、闭幕式四个单元,近六十余位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应邀参会,围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沿问题进行深度探讨,为公共数据治理建言献策。
  在“数据立法的规范动向与制度影响”研讨环节,共七位主旨发言人、两位自由发言人展开了精彩的发言。关于数据与信息的基本概念问题,有学者指出,任何电子数据一定付诸于载体,而信息可以脱离载体而存在。云环境下“数据”与“信息”的区分依然有其意义,但“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均以具备“已识别性”与“可识别性”为前提,两者区别实益不大。而公共数据这一概念仅与数据承载的公共利益有关,与管理控制数据的主体无关。有与会实务界人士表示,总体而言,政务信息系统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迫切需要厘清数据共享开放与安全责任边界,进一步明确数据安全工作的具体职责与法律责任。有学者针对全国数据交易中心进行调研发现,现有的公共数据交易发展缓慢,原因之一在于以“三重授权”为代表的数据移转规则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公共数据交易机制的形成一方面需要寻求兼具技术能力、安全能力与市场能力的数据中介合作开展,另一方面迫切需要加快技术创新。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订问题,与会专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学者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正当性规则体系忽视了个人信息和其他私人利益的平衡,应当以“原则规定”+“场景列举”的方式,将欧盟“正当利益”条款吸纳进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缺乏对于儿童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这使得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缺乏上位法的有效衔接,未来制定过程中应当增设更加严格的儿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儿童个人信息享有更大范围的删除权以及禁止儿童自动化决策等内容。就数据共享开放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也缺乏专门针对政府数据开放场景的特别规范,一般性的原则条款并未给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预留足够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区分政府数据的开放类型以设置差异化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加强数据使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将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的理念融入到政府数据开发应用的全过程。另外,有学者指出,就国际层面而言,数据立法存在着以美国为代表的全球主义与以欧盟为代表的地方主义的差异,由于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因素复杂,这一问题在国际规则层面尚未形成共识。对于我国来说,要积极融入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制定,构建符合当前国际形势与我国国情的数据治理规则,在坚守数据本地主义的同时,对全球主义保持开放态度。
  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合规实践与技术实践”研讨环节,共五位主旨发言人、两位自由发言人展开了精彩的发言。有专家认为,现有的数据治理机制尚不完善、数据治理质量有待提高是制约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主要短板,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应当先迈开步子,在确保秩序的前提下兼顾发展,在发展中解决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有学者指出,数据安全法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范围与开放原则,依据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利益角度的不同分类进行差异化的公开,既是对政务部门的指引,也是对政务部门的约束。与会学者普遍认为,数据开放与数据安全的优先级不明,法律规定与实践期待还存在一定矛盾,在数据安全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明确数据交易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及数据平台利益非常迫切。此外,有实务界专家认为,从技术层面采用区块链加隐私计算的技术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计算过程可靠性问题,进而建立隐私计算和技术应用的标准和产品验证体系,通过技术创新有效缓解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合规难题。
  本次会议聚焦公共数据共享开放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前沿问题,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交流,在学术研究与社会实践的良性互动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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