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声音 |
12 |
5/12 |
4
|
5
|
6
|
>
|
>| |
|
|
PDF版 |
|
|
|
在立法过程中实施有效的普法,有助于人民群众积极了解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价值,适时参与到立法的讨论、修改中来,也有助于人民群众自觉学习、遵守、运用相关法律 □ 卞开星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对未来5年的普法工作作出部署。《规划》在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的章节中指出,要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 论及普法,不少人的第一印象是,“只有立好的法,才能进入全民普及传播环节。不然,怎么来普及嘛?”实则不然,普法离不开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的工作。其中,在立法过程中实施有效的普法,有助于人民群众积极了解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价值,适时参与到立法的讨论、修改中来,也有助于人民群众自觉学习、遵守、运用相关法律,可谓意义重大。 以民法典为例。民法典既是目前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也是立法过程中重视普法效用的典范楷模。2016年以来,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中国人大网曾三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参与人次超15万,征集到修改意见7万余条。另据统计,民法典编纂前后共10次公开征求意见,有40余万人参与提供意见,累计收到超100万条意见和建议。 民法典开门立法的举动,一方面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立法参与权,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法律诉求,实践了我国民主立法的立法要求。另一方面立法机构、媒体、专家学者等群体通过不同渠道对民法典立法背景、立法亮点、立法变化等热点话题予以说明阐释,也进一步普及了法治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过程也生动诠释了民法典的人民特色。 同时,立法过程中的及时普法,也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接近立法初衷。以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法”为例,起草期间,不论是增加“自愿”的表述,或是但书条款的删除,立法的核心要义是向民众释放鼓励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即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但如果在立法过程中不及时、准确和全面地阐释“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整体内涵和相关要件,很容易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只强调紧急救助行为,而忽视具体救助行为的可适用性。一旦忽略民法典的体系性解释,“好人法”的立法效果就很容易适得其反。 卢梭说,“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顺延这一思路,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仅可以培养人民群众“亲法”的法律情感,还可以形成“尊法”的法治信仰,这本身就是一个普法的过程。 比如广东省东莞市在起草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就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以及立法听证会公告,公开征集意见和听证会代表,并介绍养犬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背景知识,让依法养犬成为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吸引了大量市民参与立法讨论。随后,立法机构又对立法听证会采取了网络直播的形式,吸引了十多万网友的积极参与。围绕如何界定养犬者行为规范、犬只伤人的法律责任、如何有效服务养犬者等内容,线上线下的代表与网民各抒己见,各方观点激烈交锋,让听证会不仅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主动回应了市民关切,而且也成为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立法过程中的普法,是立法机构与人民群众的有效互动,也是人民群众接受普法教育、树立法治思维、感受法治进程的重要渠道。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把普法工作主动延伸到立法过程中,这样的立法和普法,也更具针对性。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坦言,“数量如此多、占比如此大,是我们没有预想到的”。 事实上,在立法过程中重视普法作用也有着明确的规定。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就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 在这个意义上说,立法的过程,包括立法的前期准备(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调研、文本起草等)、立法的正式程序(法律案的提出、审议、公众参与、表决、通过等)、立法后的修订等完善程序,都可以成为普法的实施阶段。总之,立法过程中的普法工作大有可为。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
|
重视立法过程的普法作用
|
|
|
|
( 2021-06-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
在立法过程中实施有效的普法,有助于人民群众积极了解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价值,适时参与到立法的讨论、修改中来,也有助于人民群众自觉学习、遵守、运用相关法律 □ 卞开星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对未来5年的普法工作作出部署。《规划》在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的章节中指出,要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 论及普法,不少人的第一印象是,“只有立好的法,才能进入全民普及传播环节。不然,怎么来普及嘛?”实则不然,普法离不开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的工作。其中,在立法过程中实施有效的普法,有助于人民群众积极了解法律法规出台的背景、价值,适时参与到立法的讨论、修改中来,也有助于人民群众自觉学习、遵守、运用相关法律,可谓意义重大。 以民法典为例。民法典既是目前普法工作的重点对象,也是立法过程中重视普法效用的典范楷模。2016年以来,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中国人大网曾三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参与人次超15万,征集到修改意见7万余条。另据统计,民法典编纂前后共10次公开征求意见,有40余万人参与提供意见,累计收到超100万条意见和建议。 民法典开门立法的举动,一方面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立法参与权,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法律诉求,实践了我国民主立法的立法要求。另一方面立法机构、媒体、专家学者等群体通过不同渠道对民法典立法背景、立法亮点、立法变化等热点话题予以说明阐释,也进一步普及了法治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过程也生动诠释了民法典的人民特色。 同时,立法过程中的及时普法,也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对法律条款的理解接近立法初衷。以民法典第184条“好人法”为例,起草期间,不论是增加“自愿”的表述,或是但书条款的删除,立法的核心要义是向民众释放鼓励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即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但如果在立法过程中不及时、准确和全面地阐释“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整体内涵和相关要件,很容易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只强调紧急救助行为,而忽视具体救助行为的可适用性。一旦忽略民法典的体系性解释,“好人法”的立法效果就很容易适得其反。 卢梭说,“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顺延这一思路,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仅可以培养人民群众“亲法”的法律情感,还可以形成“尊法”的法治信仰,这本身就是一个普法的过程。 比如广东省东莞市在起草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就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公告以及立法听证会公告,公开征集意见和听证会代表,并介绍养犬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背景知识,让依法养犬成为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吸引了大量市民参与立法讨论。随后,立法机构又对立法听证会采取了网络直播的形式,吸引了十多万网友的积极参与。围绕如何界定养犬者行为规范、犬只伤人的法律责任、如何有效服务养犬者等内容,线上线下的代表与网民各抒己见,各方观点激烈交锋,让听证会不仅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主动回应了市民关切,而且也成为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立法过程中的普法,是立法机构与人民群众的有效互动,也是人民群众接受普法教育、树立法治思维、感受法治进程的重要渠道。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把普法工作主动延伸到立法过程中,这样的立法和普法,也更具针对性。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坦言,“数量如此多、占比如此大,是我们没有预想到的”。 事实上,在立法过程中重视普法作用也有着明确的规定。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就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 在这个意义上说,立法的过程,包括立法的前期准备(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调研、文本起草等)、立法的正式程序(法律案的提出、审议、公众参与、表决、通过等)、立法后的修订等完善程序,都可以成为普法的实施阶段。总之,立法过程中的普法工作大有可为。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