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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初409号 被告申江、杨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江、杨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申江、杨鹏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宣判公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27号 被告冯昌锐,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开河东村35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408283614: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与被告冯昌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冯昌锐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冯昌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冯昌锐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77号 程远华(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612118738):本院受理原告胡星雄与被告程远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蒋向青、朱蓓蕾、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7号 郭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昊辉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十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3186号 陆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丁秀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保全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5号 河南纽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82QPE7L):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新埭欣峰塑料制品厂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35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755号 毛文甫、瞿正芬、李文祥:本院受理原告庞生红诉被告瞿正芬、毛文甫、李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们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张金尧(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和街和静委1组265号,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8611080616):本院受理原告苏月红与被告张金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王凤华(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朝霞胡同5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301104430):本院受理原告苏月红与被告王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64号 张飞红(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撒基格村委会撒基格村133号,公民身份号码53030219911102067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张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张飞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93.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由被告张飞红承担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65号 金在万(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台街道西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桥33号附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6101327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金在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金在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210.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由被告金在万承担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666号 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汇票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1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981元,由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6元,由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895元;公告费730元,由被告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810号 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汇票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9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993元,由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8元,由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95元;公告费765元,由被告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潘纪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基于申请执行人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冀012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履行(2019) 冀012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012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21执恢47号 侯俊红: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海田等与你(侯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拍卖你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118号滹太商贸城C馆2层2122号、2123号两处商铺,流拍后本院作出(2021)冀0121执恢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张晓飞:本院受理原告肖占军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23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518号 赵吉、赵言言:本院受理原告李娟、王金保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351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公司印章效力的声明 自即日起,任何未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承诺、担保等一切书面文件无效。 特此声明 杭州兆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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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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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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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初409号 被告申江、杨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江、杨鹏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申江、杨鹏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宣判公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27号 被告冯昌锐,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开河东村35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408283614: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与被告冯昌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冯昌锐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冯昌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冯昌锐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77号 程远华(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612118738):本院受理原告胡星雄与被告程远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蒋向青、朱蓓蕾、李绍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67号 郭玲:本院受理原告张昊辉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十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3186号 陆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丁秀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保全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5号 河南纽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82QPE7L):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新埭欣峰塑料制品厂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35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755号 毛文甫、瞿正芬、李文祥:本院受理原告庞生红诉被告瞿正芬、毛文甫、李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们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张金尧(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和街和静委1组265号,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8611080616):本院受理原告苏月红与被告张金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王凤华(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惠丰东村朝霞胡同5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301104430):本院受理原告苏月红与被告王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64号 张飞红(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撒基格村委会撒基格村133号,公民身份号码53030219911102067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张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张飞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93.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由被告张飞红承担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65号 金在万(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台街道西正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桥33号附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6101327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金在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金在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210.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由被告金在万承担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7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666号 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汇票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1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981元,由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6元,由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895元;公告费730元,由被告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810号 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汇票款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9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993元,由原告沧州科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8元,由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95元;公告费765元,由被告阳泉市德曜贸易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隆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澳宏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潘纪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基于申请执行人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冀012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履行(2019) 冀012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012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2021)冀0121执恢47号 侯俊红: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海田等与你(侯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拍卖你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118号滹太商贸城C馆2层2122号、2123号两处商铺,流拍后本院作出(2021)冀0121执恢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张晓飞:本院受理原告肖占军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23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518号 赵吉、赵言言:本院受理原告李娟、王金保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351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公司印章效力的声明 自即日起,任何未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承诺、担保等一切书面文件无效。 特此声明 杭州兆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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