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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张黎玫 丁大勇
近日,江苏省金湖县收到淮安市司法局关于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金湖县某街道办事处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任务后,组建专班开展两轮纾解,不到两周就妥善化解了争议,机械集团向法院申请撤诉。 根据法律规定,解决行政争议途径有复议和诉讼两条渠道。淮安市创新开展的行政争议纾解是指在司法行政机关主导下,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综合协调、依法化解收集和了解到的行政争议,促进双方彼此谅解、达成和解,最终实现争议实质性解决。 “实质运行3个月以来,这些机制对压降行政案件败诉率起到积极作用,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淮安市司法局局长蒋东明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三项机制四个层面加强建设 据了解,淮安市之所以探索实施行政争议纾解工作,源于此前居高不下的行政败诉率及多起行政争议久拖不决引发的信访矛盾。 2020年7月起,淮安市司法局从便民利民、优化法治体验角度,着手谋划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问题,努力打通行政复议、诉讼和调解渠道,探索行政争议解决新路径。 目前,行政争议有当事双方谋求法律帮助、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条渠道。为此,淮安市司法局完善了三项工作机制,即对律师代理行政案件实行信息报告制度;设置行政复议案件纾解前置程序,适合纾解的行政争议统一移交行政争议纾解中心;在集中管辖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设立行政争议纾解分中心,分析研判拟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适合纾解的,移交市行政争议纾解中心。 “我们从市、市相关部门、县、镇(街)四个层面加强了系统化建设。”淮安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胡海洋介绍说,在市级层面,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行政争议纾解中心,指挥调度全市行政争议纾解工作,通过在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设立分中心,直接纾解、分流交办涉及县级政府部门、镇街和市直单位的行政争议;在市公安局等16个行政争议相对集中的部门设立工作站,在案件前端全过程参与案件纾解。在县级层面,通过在市辖的8个县(区)设立行政争议纾解工作联系点,纾解涉及本县(区)的行政争议,同时组织开展主动排查,积极开展积案纾解攻坚行动。在镇街层面,通过在91个司法所设立行政争议纾解接待窗口,依托“律网工程”,在每个“律小格”嵌入行政争议纾解工作机制,就地就近纾解行政争议。 信息化支撑推动实体化运营 实践中,淮安市依托“智慧司法”,通过在“一码解纷”智调平台上单独设置行政争议纾解模块,集纾解申请、分流指派、视频指导、数据统计、分析预警于一体,为行政争议纾解提供科技支撑。 其中,市行政争议纾解中心会同清江浦区法院将自然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征收拆迁六大类型争议,按照“地域+专业”落实挂钩法官联系制度。针对纾解难度较大、涉及专业较深的争议,由分中心负责人直接对接。对于纾解不成的行政争议,及时导入诉讼程序,依法审理。 “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争议处理时间大为缩短,平均用时15天左右,而行政争议的审理周期通常为两个月。”蒋东明告诉记者,今年3月行政争议纾解平台实体化运行后,一定程度上倒逼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使压降行政案件败诉率成为可能。 金湖县居民张某在一家超市购买食品后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遂向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举报,要求处理并索要高额赔偿,被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张某以市场监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负责此案的行政纾解工作人员分别与原被告沟通,告知原告知假买假、高额索赔有悖公序良俗,告知被告监管不力可能承担败诉后果。通过几轮沟通,纾解人员提出的“适度奖励、适度惩罚”方案得以落实,原告撤诉。此案从接受纾解到结案,只用了7天。 系列配套机制实现多重效应 据了解,为保障这项机制的生命力,淮安市委依法治市办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规定》,切实发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示范引领和系统化解作用。协调市财政拿出20万元专项经费,保障市行政争议纾解中心高效运转。同时,将行政争议纾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对纾解工作不力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市依法治市办向市纪委监委提出问责建议。 为实战化运作市行政争议纾解中心和分中心,淮安市组建60人的市级专家库,为全市疑难复杂行政争议纾解和人员培训提供智力支持。在县区推行“一案一专班”做法,在镇街成立行政争议纾解员队伍,会同法律顾问一道做好原告的沟通说服工作。 “通过实施行政争议纾解工程,让懂法治、善调解的专业纾解力量以第三方身份介入行政争议,在双方间析理明法、实质性化解争议,不仅能够减少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对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也有以案释法的作用。”蒋东明说。 淮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洪权评价说,淮安建立的“上下贯通、左右协同、层次分明、运转高效”行政争议纾解体系,初步取得“行政案件败诉率走低、群众满意度走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增强”的多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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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试水行政争议纾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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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件涉诉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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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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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张黎玫 丁大勇
近日,江苏省金湖县收到淮安市司法局关于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金湖县某街道办事处案件的行政诉讼应诉任务后,组建专班开展两轮纾解,不到两周就妥善化解了争议,机械集团向法院申请撤诉。 根据法律规定,解决行政争议途径有复议和诉讼两条渠道。淮安市创新开展的行政争议纾解是指在司法行政机关主导下,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综合协调、依法化解收集和了解到的行政争议,促进双方彼此谅解、达成和解,最终实现争议实质性解决。 “实质运行3个月以来,这些机制对压降行政案件败诉率起到积极作用,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淮安市司法局局长蒋东明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三项机制四个层面加强建设 据了解,淮安市之所以探索实施行政争议纾解工作,源于此前居高不下的行政败诉率及多起行政争议久拖不决引发的信访矛盾。 2020年7月起,淮安市司法局从便民利民、优化法治体验角度,着手谋划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问题,努力打通行政复议、诉讼和调解渠道,探索行政争议解决新路径。 目前,行政争议有当事双方谋求法律帮助、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3条渠道。为此,淮安市司法局完善了三项工作机制,即对律师代理行政案件实行信息报告制度;设置行政复议案件纾解前置程序,适合纾解的行政争议统一移交行政争议纾解中心;在集中管辖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设立行政争议纾解分中心,分析研判拟提起诉讼的行政争议,适合纾解的,移交市行政争议纾解中心。 “我们从市、市相关部门、县、镇(街)四个层面加强了系统化建设。”淮安市委依法治市办副主任胡海洋介绍说,在市级层面,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行政争议纾解中心,指挥调度全市行政争议纾解工作,通过在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设立分中心,直接纾解、分流交办涉及县级政府部门、镇街和市直单位的行政争议;在市公安局等16个行政争议相对集中的部门设立工作站,在案件前端全过程参与案件纾解。在县级层面,通过在市辖的8个县(区)设立行政争议纾解工作联系点,纾解涉及本县(区)的行政争议,同时组织开展主动排查,积极开展积案纾解攻坚行动。在镇街层面,通过在91个司法所设立行政争议纾解接待窗口,依托“律网工程”,在每个“律小格”嵌入行政争议纾解工作机制,就地就近纾解行政争议。 信息化支撑推动实体化运营 实践中,淮安市依托“智慧司法”,通过在“一码解纷”智调平台上单独设置行政争议纾解模块,集纾解申请、分流指派、视频指导、数据统计、分析预警于一体,为行政争议纾解提供科技支撑。 其中,市行政争议纾解中心会同清江浦区法院将自然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征收拆迁六大类型争议,按照“地域+专业”落实挂钩法官联系制度。针对纾解难度较大、涉及专业较深的争议,由分中心负责人直接对接。对于纾解不成的行政争议,及时导入诉讼程序,依法审理。 “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争议处理时间大为缩短,平均用时15天左右,而行政争议的审理周期通常为两个月。”蒋东明告诉记者,今年3月行政争议纾解平台实体化运行后,一定程度上倒逼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使压降行政案件败诉率成为可能。 金湖县居民张某在一家超市购买食品后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遂向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举报,要求处理并索要高额赔偿,被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张某以市场监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负责此案的行政纾解工作人员分别与原被告沟通,告知原告知假买假、高额索赔有悖公序良俗,告知被告监管不力可能承担败诉后果。通过几轮沟通,纾解人员提出的“适度奖励、适度惩罚”方案得以落实,原告撤诉。此案从接受纾解到结案,只用了7天。 系列配套机制实现多重效应 据了解,为保障这项机制的生命力,淮安市委依法治市办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规定》,切实发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示范引领和系统化解作用。协调市财政拿出20万元专项经费,保障市行政争议纾解中心高效运转。同时,将行政争议纾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对纾解工作不力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市依法治市办向市纪委监委提出问责建议。 为实战化运作市行政争议纾解中心和分中心,淮安市组建60人的市级专家库,为全市疑难复杂行政争议纾解和人员培训提供智力支持。在县区推行“一案一专班”做法,在镇街成立行政争议纾解员队伍,会同法律顾问一道做好原告的沟通说服工作。 “通过实施行政争议纾解工程,让懂法治、善调解的专业纾解力量以第三方身份介入行政争议,在双方间析理明法、实质性化解争议,不仅能够减少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对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也有以案释法的作用。”蒋东明说。 淮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洪权评价说,淮安建立的“上下贯通、左右协同、层次分明、运转高效”行政争议纾解体系,初步取得“行政案件败诉率走低、群众满意度走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增强”的多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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