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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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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金融市场鱼龙混杂 依法依规理性贷款
· 借名买车遭遇执行 证据不足驳回诉请
· “借名买车”不受法律保护
· 拒不配合买方过户
合同有效依约履行
· 购买车位不符标准
解除协议返款付息
· 同名误汇证据充分
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借名买车”不受法律保护

( 2021-06-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对原判决、裁定并无异议,仅主张其为执行标的所有权人,故依法有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车辆所有权人的判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应登记在所有人名下。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本案中,案涉车辆登记在钟某名下,而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在北京市购车需有车辆配置指标,方可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张某不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即使购买车辆,也不能在北京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张某采用借用他人身份的方式购买车辆,意图规避北京市对于小客车数量调控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即便张某与钟某之间存在“借名买车”关系,亦不能认定张某为车辆所有权人。
  法官提醒,“借名买车”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车辆购买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权人,一旦遇到车辆登记所有权人被执行的情况,无法要求停止对涉诉车辆的执行,很可能面临“钱车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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