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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以食品、特种设备等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信用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实施清单管理 《意见》指出,实施清单管理,强化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工作: 建立重点领域企业清单。对重点领域企业实施清单管理,厘清监管对象底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情况梳理重点领域企业清单,根据清单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相关企业进行分类标注;总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的,由总局建立清单并进行标注。建立公示系统和重点领域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系统对接机制,实现重点领域企业及时标注、动态调整。 全面归集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立足当前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基础,推动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全面归集,制定重点归集事项清单,明确信息归集的重点。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拓展信息归集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含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下同)结果等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归集到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 依法公示重点领域企业信息。树立“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坚持“公示为原则、不公示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系统设置重点领域信息公示模块,全面公示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 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介绍,2019年全国两会上,“信用监管”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信用监管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信用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提升监管效能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说,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以下一些特点:比如突出了“信息”和“信用”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从信息角度看,信用监管的过程就是信用信息产生、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应用和修复的过程,突出强调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的作用;从信用角度看,信用监管是充分运用征信、评信、用信等信用管理方法和工具的过程;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全程信用监管;大幅提升失信成本,让监管“长出牙齿”;同时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等。 为此,《意见》明确,要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积极推进信用承诺,推动在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等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依法依规推进重点领域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核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根据重点领域监管需要,总局将适时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格式文本,引导企业通过公示系统主动公示信用承诺,支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先试,强化信用约束、社会监督。 同时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不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共享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统筹推进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提高失信成本 《意见》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加大事后失信惩戒力度,提高重点领域违法成本。具体包括: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由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推进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重点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建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同时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约束惩戒。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约束惩戒。完善共享应用机制,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嵌入重点领域审批、监管业务系统,并主动向其他监管部门推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依托公示系统,对重点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以及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实施集中公示、重点曝光。 杨伟东分析指出,信用监管通过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实现监管资源配置在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上,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维护了公平竞争、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而分级分类监管是实施新型信用监管的主要路径。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而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从而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 《意见》还明确,要运用市场力量助推监管,发挥信用导向作用。比如加大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的开放共享力度,探索公示系统相关数据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放。探索重点领域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市场化应用,不断拓展应用场景。加强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引导消费者和企业合作方根据企业信用程度评估消费风险、商业合作风险,切实用市场力量约束企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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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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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约束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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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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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以食品、特种设备等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信用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实施清单管理 《意见》指出,实施清单管理,强化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工作: 建立重点领域企业清单。对重点领域企业实施清单管理,厘清监管对象底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情况梳理重点领域企业清单,根据清单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相关企业进行分类标注;总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的,由总局建立清单并进行标注。建立公示系统和重点领域审批、监管、执法办案等系统对接机制,实现重点领域企业及时标注、动态调整。 全面归集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立足当前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基础,推动重点领域企业信息全面归集,制定重点归集事项清单,明确信息归集的重点。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拓展信息归集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含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下同)结果等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归集到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 依法公示重点领域企业信息。树立“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坚持“公示为原则、不公示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系统设置重点领域信息公示模块,全面公示重点领域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约束企业违法失信行为。 据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介绍,2019年全国两会上,“信用监管”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信用监管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信用监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要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提升监管效能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说,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以下一些特点:比如突出了“信息”和“信用”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从信息角度看,信用监管的过程就是信用信息产生、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应用和修复的过程,突出强调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的作用;从信用角度看,信用监管是充分运用征信、评信、用信等信用管理方法和工具的过程;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全程信用监管;大幅提升失信成本,让监管“长出牙齿”;同时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等。 为此,《意见》明确,要强化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积极推进信用承诺,推动在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等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依法依规推进重点领域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核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根据重点领域监管需要,总局将适时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格式文本,引导企业通过公示系统主动公示信用承诺,支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先试,强化信用约束、社会监督。 同时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不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共享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统筹推进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提高失信成本 《意见》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加大事后失信惩戒力度,提高重点领域违法成本。具体包括: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由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推进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重点领域监管机构、执法办案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建立协同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做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同时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约束惩戒。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约束惩戒。完善共享应用机制,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嵌入重点领域审批、监管业务系统,并主动向其他监管部门推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依托公示系统,对重点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以及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实施集中公示、重点曝光。 杨伟东分析指出,信用监管通过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实现监管资源配置在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上,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维护了公平竞争、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而分级分类监管是实施新型信用监管的主要路径。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而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从而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 《意见》还明确,要运用市场力量助推监管,发挥信用导向作用。比如加大重点领域企业信息的开放共享力度,探索公示系统相关数据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放。探索重点领域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市场化应用,不断拓展应用场景。加强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引导消费者和企业合作方根据企业信用程度评估消费风险、商业合作风险,切实用市场力量约束企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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