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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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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伊乾:本院受理原告青培诉你退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579号 陈正全:本院受理原告安中辉诉陈正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振华:本院受理原告宋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4号 李革新(住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花园港村13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8196710180210):本院受理原告蒋万里与被告李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革新归还原告蒋万里借款1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7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1102元,合计1502元,由被告李革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鄂0922民初170号 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夏东文: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唐金涛、陈潜峰、唐露露、唐伟民、袁华林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1054440元,并支付罚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加收30%的罚息,按年利率11.817%计算利息)。二、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单位抵押定期存单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金涛、陈潜峰、夏东文、唐露露、袁华林对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四、被告唐伟民对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履行不足(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与低押物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唐金涛、陈潜峰、夏东文、唐露露、唐伟民、袁华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139号 张凌峰:本院受理万美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75号 董继云:本院受理原告李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575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89号 赵荣建: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304号 王传义: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558号 张雁:本院受理原告高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051号 徐州盈鼎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黄吉玲: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泉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无锡市睿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78号 徐州裕恒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王瑞秀、王月兰:本院受理原告徐州绅瑞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诉徐州裕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张全顺:本院受理杨艳财诉张全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石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金花、马德虎:本院受理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金花、马德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石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鑫(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012151519)、江梅(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841024318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2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鑫、被告江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偿还借款96093. 68元及利息(以82704.82元为基数,年利率为10. 33125%,从2021年1月2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对被告杨鑫设定抵押的车辆(车辆类型:小型普通车,品牌:大众汽车牌,车牌号:鄂C76G98,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42001353739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款判项范围内优先受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李双喜:本院受理原告袁璐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唐金茹:本院受理原告范金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30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程伊乾:本院受理的原告刑满龙诉被告程伊乾劳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同仁县金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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