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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诠释生态保护司法价值观

( 2021-06-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政策和法律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司法审判则为制度运行提供了兜底保障

  □ 李英锋

  据《法治日报》报道,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因倾倒生活垃圾、废酸油渣等固体废物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洞庭湖非法采砂等行为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集中反映了2020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点。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司法部门坚实有力的行动。最高法发布的2020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聚焦了不同的问题,指明了司法机关参与生态保护的发力方向,诠释了生态保护司法价值观,夯实了生态保护司法底线,对各级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很强的示范指导意义,对全社会也有教育意义。
  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案件为例,在此次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和李某丢弃原生垃圾案以及夏某等人非法采砂案,都涉及数额不低的生态环境赔偿、修复责任,前者被判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更是高达约1.31亿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具有修复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等特点,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相关污染侵权者的追责往往只限于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生态环境修复则由政府或社会埋单。这种“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担责模式不仅不符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违背了社会公平,也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污染侵权者付出较低代价,也容易助长污染侵权者的侥幸和投机心理。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提出,各地人民法院要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今年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同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生态修复责任。政策和法律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指导和依据,司法审判则为制度运行提供了兜底保障。此次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理顺了生态侵权的担责关系,向社会释放出强烈的信号,有助于增强“谁污染,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的社会共识,打造生态救济的责任闭环,构建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明禾公司违反禁令购买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保温材料案,系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判处实刑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颇为典型。三氯一氟甲烷是国际环境公约禁用的污染大气的有害物质,也被我国全面禁止使用。法院判决明禾公司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ODS违法行为零容忍,彰显了我国落实国际环境公约的诚意、决心和责任,彰显了我国参与构建人类环境共同体的执行力,也给相关行业敲响了警钟,画清了红线。
  在生活中,非法采砂、随意处理垃圾的行为并不鲜见,有些人认为,这不是什么“事”。此次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则告诉我们,这些行为不但是个“事”,而且会摊上“大事”,行为人可能被追究刑责或者支付高昂的生态赔偿、修复成本。典型案例给人们上了一堂普法课,能够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底线意识和参与意识,能够倒逼相关责任主体规范行为,以更科学、更安全、更长效的方式治理、保护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中还有一个亮点值得关注——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在至少两起案件中,法院判决侵权者在省级媒体或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能够增强侵权人担责的仪式感,有助于侵权人深刻认识错误、反思错误、悔改错误,对社会是一个交代,也能为警示教育增加权重。
  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果,是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标杆、指南和宣言书。期待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以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为指引,办好每一起生态环境案件,守好生态保护的司法防线,为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源源不断地注入司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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