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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锋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征信方面作出明确要求,要求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 看到这则新闻,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前不久发生的晋商消费金融事件:房女士因疫情申请延迟还款,却不曾想在个人征信“工作单位”栏中竟被写上了侮辱性的字眼。虽然涉事的晋商消费金融受到了依法处理,但这起事件也让人们直观地看到征信工作中存在的纰漏,特别是消费者知情权保障问题。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通知》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要求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这既是行业规范的务实之举,也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作为。当然,《通知》规范的内容不光是消费者知情权方面,针对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贷款业务流程不完善等问题,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但归根到底,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务必依法而为。 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征信工作特别是征信记录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容不得丝毫马虎,必须坚持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年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坚持依法依规”列为原则之首。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推动实现“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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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工作须依法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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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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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锋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征信方面作出明确要求,要求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 看到这则新闻,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前不久发生的晋商消费金融事件:房女士因疫情申请延迟还款,却不曾想在个人征信“工作单位”栏中竟被写上了侮辱性的字眼。虽然涉事的晋商消费金融受到了依法处理,但这起事件也让人们直观地看到征信工作中存在的纰漏,特别是消费者知情权保障问题。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通知》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告知义务,要求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这既是行业规范的务实之举,也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作为。当然,《通知》规范的内容不光是消费者知情权方面,针对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贷款业务流程不完善等问题,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但归根到底,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务必依法而为。 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征信工作特别是征信记录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容不得丝毫马虎,必须坚持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年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坚持依法依规”列为原则之首。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推动实现“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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