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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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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显强: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杨彬:原告李良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肖先君: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牌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郭满都拉:原告杨福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21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史言:原告王琳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22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赵玉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19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韩洋:原告张宝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17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韩英:原告钱广建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27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5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唐焰伟:原告刘文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5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唐焰伟:原告刘文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5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水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王凯:原告嘉兴水果市场鹏祥水果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杨建友、杨辉:原告张青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何强:原告嘉兴铭欧门窗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陈荣:本院受理原告李祝明与被告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8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郁金龙: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712号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郁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野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怀义、沈蔓莉: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三农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怀义、沈蔓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9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东台市环宇劳务技术合作限公司、王小军: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2107号原告韩卫东与被告东台市环宇劳务技术合作限公司、王小军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9000元和相应利息(从2018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安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春燕集团有限公司、东台市众达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林进兵、吴连涌、徐则序、吴连东、王春红、方朝康: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春燕公司归还代偿款12370892.33元及利息(以6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利息;以1498657.40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利息;以45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众达公司、林进兵、吴连涌、徐则序、吴连东、王春红、方朝康对上述代偿款12370892.3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众达公司抵押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途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公告
丰城达安物流有限公司:本局于2020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云)应急罚〔202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公司罚款贰拾贰万元整,并要求你公司2020年12月8日前履行。至今你公司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贰拾贰万元整。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到本局开具《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码到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或者支付宝上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公告
唐建卫(身份证号码370633196910065315):本局于2020年11月23日向你公告送达了(云)应急罚〔202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罚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并要求你公司2020年12月8日前履行。至今你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处罚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现要求你立即到本局开具《浙江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码到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或者支付宝上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丰城达安物流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云)应急罚〔2020〕011号】和加处罚款决定【(云)应急加罚〔2021〕00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贰拾贰万元,加处罚款贰拾贰万元(合计肆拾肆万元)。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唐建卫(身份证号码370633196910065315):本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云)应急罚〔2020〕012号】和加处罚款决定【(云)应急加罚〔2021〕002号】尚未履行,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立即缴纳罚款壹万贰仟陆佰元,加处罚款壹万贰仟陆佰元(合计贰万伍仟贰佰元)。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和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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