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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英辉 刘铃悦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作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在依法惩戒和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实现司法环节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面覆盖。这表明,司法机关应当更加自觉地承担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两法”即将于6月1日起全面实施之际,有必要深入思考如何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更好地推进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首先,应当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持续夯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础。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警员进行培训,集中归口办理犯罪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相关刑事案件、被害人保护等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的涉未业务。基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警员库,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尤其要充实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及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的设立为契机,建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体制机制和审判组织,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制机制建设,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及期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公检法司都应当实行符合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规律的考评体系。 其次,不断提升司法保护专业化水平。未成年人司法不同于成年人司法,办案人员除了要准确地审查判断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外,还需要落实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和保护措施,根据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护监督、亲职教育、社会救助等关爱帮扶工作。未成年人司法更多的是一项“功夫在案外”的工作,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广阔的视野与敏锐的洞察力,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再次,应当加强协助配合,切实发挥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我国应当朝着法治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一方面,将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服务标准与程序,逐步提升社会支持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为社会力量提供必要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支持体系的力量,以便为未成年人提供多元化的保护、救助和观护、帮教。 最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和创新成果。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中央政法机关应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及政策把握,以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模式,充分利用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数字化平台,将大数据技术与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深度融合,实现科技赋能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全面提升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全方位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创新发展,从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经验。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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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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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共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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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英辉 刘铃悦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作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在依法惩戒和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实现司法环节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面覆盖。这表明,司法机关应当更加自觉地承担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导责任,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两法”即将于6月1日起全面实施之际,有必要深入思考如何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更好地推进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首先,应当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持续夯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础。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警员进行培训,集中归口办理犯罪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相关刑事案件、被害人保护等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的涉未业务。基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警员库,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尤其要充实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力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及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的设立为契机,建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体制机制和审判组织,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制机制建设,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及期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公检法司都应当实行符合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规律的考评体系。 其次,不断提升司法保护专业化水平。未成年人司法不同于成年人司法,办案人员除了要准确地审查判断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外,还需要落实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和保护措施,根据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护监督、亲职教育、社会救助等关爱帮扶工作。未成年人司法更多的是一项“功夫在案外”的工作,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广阔的视野与敏锐的洞察力,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再次,应当加强协助配合,切实发挥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长效机制。我国应当朝着法治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一方面,将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社会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服务标准与程序,逐步提升社会支持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为社会力量提供必要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支持体系的力量,以便为未成年人提供多元化的保护、救助和观护、帮教。 最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和创新成果。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中央政法机关应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及政策把握,以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模式,充分利用智慧法院、智慧检务等数字化平台,将大数据技术与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深度融合,实现科技赋能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全面提升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全方位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创新发展,从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经验。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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