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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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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冲 □ 本报通讯员 付建国
小区业主从开发商处购买车位,使用后却发现人防门一开车位就用不了,业主要求解除合同却遭到开发商拒绝。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开发商返还全部车位款。 2020年3月21日,业主姜先生向大庆市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处地下车位,并签订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姜先生按约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用。 随着地下车位使用人数的增多,人防门正式投入使用,用于行人进出。但人防门被打开后,姜先生的车位就无法停车。姜先生认为因为人防门问题导致其车位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退回全部车位款,均遭到对方的拒绝。 2020年4月初,姜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返还全部车位款。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和书记员一同来到案涉车位,在双方见证下进行现场测量。经现场勘查,车位面积虽然达标,但是人防门的厚度高达15厘米,占用车位里侧空间,车位在人防门开门半径内。人防门开门占用车位空间,车位如停车,人防门就无法开启。双方对勘查结果无异议。近日,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本案中,被告开发商在人防工程区域设置停车位,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的相关法律规定,车位的设置不应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经实地测量,车位停车影响了人防门的正常使用,人防门开启也影响车辆的停放,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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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门阻挡停车位 开发商解约退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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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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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冲 □ 本报通讯员 付建国
小区业主从开发商处购买车位,使用后却发现人防门一开车位就用不了,业主要求解除合同却遭到开发商拒绝。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开发商返还全部车位款。 2020年3月21日,业主姜先生向大庆市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处地下车位,并签订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姜先生按约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用。 随着地下车位使用人数的增多,人防门正式投入使用,用于行人进出。但人防门被打开后,姜先生的车位就无法停车。姜先生认为因为人防门问题导致其车位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退回全部车位款,均遭到对方的拒绝。 2020年4月初,姜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返还全部车位款。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和书记员一同来到案涉车位,在双方见证下进行现场测量。经现场勘查,车位面积虽然达标,但是人防门的厚度高达15厘米,占用车位里侧空间,车位在人防门开门半径内。人防门开门占用车位空间,车位如停车,人防门就无法开启。双方对勘查结果无异议。近日,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本案中,被告开发商在人防工程区域设置停车位,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的相关法律规定,车位的设置不应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经实地测量,车位停车影响了人防门的正常使用,人防门开启也影响车辆的停放,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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