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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5-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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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奉化卡伦司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聚佰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初21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开发区邹循荣百货店(经营者邹循荣):本院受理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玉山镇路俊超市(经营者赖世灿):本院受理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周市镇上海如海超市陆杨加盟店(经营者王汝平):本院受理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巴城镇张小员百货店(经营者张小员):本院受理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市玉山镇金诺立超市(经营者罗小兰):本院受理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507号 肖嘉:本院对原告王磊诉被告杭州迅卓科技有限公司、肖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50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735号 高春林:本院对原告詹爱珍、来机忠、来叶忠诉被告杭州航申快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高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营山县品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朱星萍:本院受理原告周红琼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雷相兵:本院受理杜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叶富林、刘锦明、罗赛、杨冬、池承赤、黄起极、范庆英、卢静、李知希、杨彪、杨超、尹椿强、杨恒、段齐飞、蒋建华、黄自发、刘江、钟家谭、胡杰、王志立、谢庆水、段和斌、陈桂群、林建雄、熊文艺、王祜林、刘怀财、李奇、沈阳、林飞雕、花建凯、刘东、宋道波: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富林【(2021)闽0206民初6321号】、被告刘锦明【(2021)闽0206民初6322号】、被告罗赛【(2021)闽0206民初6323号】、被告杨冬【(2021)闽0206民初6324号】、被告池承赤【(2021)闽0206民初6326号】、被告黄起极【(2021)闽0206民初6326号】、被告范庆英【(2021)闽0206民初6327号】、被告卢静【(2021)闽0206民初6328号】、被告李知希【(2021)闽0206民初6328号】、被告杨彪【(2021)闽0206民初6330号】、被告杨超【(2021)闽0206民初6330号】、被告尹椿强【(2021)闽0206民初6331号】、被告杨恒【(2021)闽0206民初6332号】、被告段齐飞【(2021)闽0206民初6333号】、被告蒋建华【(2021)闽0206民初6335号】、被告黄自发【(2021)闽0206民初6336号】、被告刘江【(2021)闽0206民初6336号】、被告钟家谭【(2021)闽0206民初6337号】、被告胡杰【(2021)闽0206民初6338号】、被告王志立【(2021)闽0206民初6338号】、被告谢庆水【(2021)闽0206民初6339号】、被告段和斌【(2021)闽0206民初6340号】、被告陈桂群【(2021)闽0206民初6340号】、被告林建雄【(2021)闽0206民初6342号】、被告熊文艺【(2021)闽0206民初6343号】、被告王祜林【(2021)闽0206民初6344号】、被告刘怀财【(2021)闽0206民初6344号】、被告李奇【(2021)闽0206民初6345号】、被告沈阳【(2021)闽0206民初6346号】、被告林飞雕【(2021)闽0206民初6348号】、被告花建凯【(2021)闽0206民初6350号】、被告刘东【(2021)闽0206民初6351号】、被告宋道波【(2021)闽0206民初6352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共27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谢龙辉、张何强、李丹、袁军华、孔庆明、诸葛良福、李全龙、周廷龙: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龙辉【(2021)闽0206民初5748号】、被告张何强【(2021)闽0206民初5749号】、被告李丹【(2021)闽0206民初5750号】、被告袁军华【(2021)闽0206民初5751号】、被告孔庆明【(2021)闽0206民初5752号】、被告诸葛良福【(2021)闽0206民初5753号】、被告李全龙【(2021)闽0206民初5754号】、被告周廷龙【(2021)闽0206民初5755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8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陈鹏、程桃:本院受理原告陈本军诉被告陈鹏、程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陈鹏:本院受理原告王道安诉被告陈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声 明
  本人于2015年4月15日经董事会同意辞去济宁宁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市宁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近期前往工商局变更法人登记。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大明
告知单
马人防告字(2021)2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建设的静山华庭(4#、5#、8-12#楼)项目总建筑面积6505.91平方米,于2014年办理人防报建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依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政府令第155号)规定,经核算,此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1622.9平方米。鉴于静山华庭项目人防工程至今未完成建设,按《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房〔2003〕258号)规定的缴费标准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2921220(1622.9×1800=2921220)元。扣除前期已缴纳的137628.54元,我办决定你公司补缴所欠人防易地建设费2783591.5(2921220-137628.54=2783591.46)元。如你公司对上述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于告知单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来我办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办地址为:马鞍山市花山区党校路101号,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楼。联系电话:0555-8216355。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办将依法对你公司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予以追缴。本告知单的公告期为60日。
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限期补缴决定书
马人防决(2021)8号
马鞍山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建设的居然之家项目总建筑面积为87648.61平方米,于2013年申请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依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政府令第155号)规定,经核算,此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10900.6平方米。由于你公司该项目防空地下室实建1045平方米,扣除拆迁抵扣的425平方米,仍少建9430.6平方米。按《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价房〔2003〕258号)规定的缴费标准,应补缴居然之家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16975080(9430.6×1800=16975080)元。我办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告知单,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办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申请听证。经研究,我办依法责令你公司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限期15个工作日内来我办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缴易地建设费16975080元。我办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地址为:雨山区印山东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政务服务中心3楼A12窗口。窗口电话:0555-2365741。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本决定书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办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书公告期为60日。
马鞍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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