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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2021)浙0784民初2043号 被告:刘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大营上村民小组5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607126333):本院受理原告王安亭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 3 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多彬: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黎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冶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2612号 孙勇:本院受理原告杨继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董明重、张梅、董焕龙: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对原审原告李波与原审被告董明重、张梅、董焕龙、董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92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本院已作出补正裁定书,裁定:(2021)鄂092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中“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20)鄂092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补正为“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鄂092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287号 邢洪杰:原告群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邢洪杰支付原告群升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235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935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935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邢洪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02元,公告费1048元,合计6150元,由被告邢洪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刊登在6-7版的三个公告中,其中被告为王芝庆的“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08时40分”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08时40分”;被告为杨胜的“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09时10分”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09时10分”;被告为权小鹏的“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09时40分”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09时40分”,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刘剑、刘玉祥:本院受理原告叶旦多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69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高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杨依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06号 李冬花(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中和镇艾田村民委员会下峰岩社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4200111010526):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李冬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冬花支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06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1020元,合计1086元,由被告李冬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周昌杰:本院受理原告严开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终结,现向你公告送到(2020)黔2322民初4149号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董万金:本院受理原告马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45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陈维忠:本院受理原告彭相久与被告陈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326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清市二辉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灭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临清市二辉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1010932,出票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到期日为2020年9月30日,票面金额为1万元整,出票人为聊城市鲁信商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聊城分行,收款人为聊城市致远商贸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临清市二辉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二辉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汪维:本院受理原告曾献德诉被告汪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 判令汪维给付工程费12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赵巍、郑恒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诉被告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李玲(住湖北省竹山县擂鼓镇擂鼓村7组):本院受理原告卢耀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不准原告卢耀超与被告李玲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289号 漆明军:本院受理原告船山区兴达租赁站诉被告漆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85372.53元及后续租金(后续租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3月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68.813元为计);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丢赔费用392.4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每日5%为计);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相应租赁物(租赁物详见清单)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董理真、胡立菊:本院受理原告罗天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黄静:本院执行汪永长、卢小英与你及黄玉勇、戈爱玲、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执577号之一、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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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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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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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2021)浙0784民初2043号 被告:刘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大营村民委员会大营上村民小组5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607126333):本院受理原告王安亭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 3 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张多彬: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黎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828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冶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2612号 孙勇:本院受理原告杨继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董明重、张梅、董焕龙: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对原审原告李波与原审被告董明重、张梅、董焕龙、董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92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本院已作出补正裁定书,裁定:(2021)鄂092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中“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20)鄂092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补正为“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鄂092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287号 邢洪杰:原告群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邢洪杰支付原告群升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235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935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935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邢洪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02元,公告费1048元,合计6150元,由被告邢洪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刊登在6-7版的三个公告中,其中被告为王芝庆的“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08时40分”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08时40分”;被告为杨胜的“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09时10分”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09时10分”;被告为权小鹏的“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4日09时40分”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6月18日09时40分”,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刘剑、刘玉祥:本院受理原告叶旦多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699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高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杨依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06号 李冬花(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中和镇艾田村民委员会下峰岩社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4200111010526):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李冬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冬花支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06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1020元,合计1086元,由被告李冬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周昌杰:本院受理原告严开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终结,现向你公告送到(2020)黔2322民初4149号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15日内,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董万金:本院受理原告马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45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陈维忠:本院受理原告彭相久与被告陈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0326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临清市二辉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灭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临清市二辉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1010932,出票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到期日为2020年9月30日,票面金额为1万元整,出票人为聊城市鲁信商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聊城分行,收款人为聊城市致远商贸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临清市二辉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清市二辉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汪维:本院受理原告曾献德诉被告汪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 判令汪维给付工程费12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赵巍、郑恒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诉被告湖北大悟鑫春置业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李玲(住湖北省竹山县擂鼓镇擂鼓村7组):本院受理原告卢耀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不准原告卢耀超与被告李玲离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289号 漆明军:本院受理原告船山区兴达租赁站诉被告漆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85372.53元及后续租金(后续租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3月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68.813元为计);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丢赔费用392.4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每日5%为计);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相应租赁物(租赁物详见清单)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董理真、胡立菊:本院受理原告罗天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黄静:本院执行汪永长、卢小英与你及黄玉勇、戈爱玲、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执577号之一、之三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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