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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5-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江苏万波波纹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孙树文、苏州匠品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龙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市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徐甫明:本院受理谢鹏举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83民4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易易特智能科技(昆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耿寅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健文:本院受理高时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盛玉泉申请执行张相炎借款合同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相炎所有的位于奎屯市捷乐得别克特18栋341号房屋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被执行人张相炎所有的位于奎屯市捷乐得别克特18栋341号房屋。拍卖标的物需整体竞卖,拍卖标的物产生的税收及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收取。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张相炎、郭娟人民法院:本院联系人:努力古丽联系电话:13999722315,0992-8536091。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李玉萍:本院受理海正东诉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陈兴世: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秀、陈露萍与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已审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311民特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90日视为送达。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陈文明、兰邦英:原告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流井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2021年8月13日9时30分在永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洪水:申请执行人谢淑婷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27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谢淑婷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豫0322执68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洪水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中和花园2号楼地下停车场外圈139号停车位的使用权。欲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位的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为拍卖提供价值依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鉴定室随机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同时告知你们在选择评估机构7日内,来我院确定现场评估事宜,本院将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车位的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如有异议,你们均应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张利平、张申富、邵友芳、丁波、周元秀、张庭英:原告杨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311民初606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2021年8月13日9时30分在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申请人偃师市华泰综合利用建材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4020005223217047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豫0322民催1号民事判决,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402000522321704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刚与被执行人李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小龙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81执恢24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内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王伟:原告董学峰诉你、周口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2020)豫1602民初6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邓伟:原告甘语乾诉你、第三人朱俊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311民初86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定于2021年8月12日9时30分在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孔令振:我院受理原告梁显广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要求对此案进行伤残及后续治疗费用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通知书,望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司法技术鉴定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视为放弃自已的权利,我室将在你方缺席情况下随机确定鉴定机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你方承担。我院将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郭进富:郑广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冀0709民初2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刘福良、王久荣、洛阳江南鹅业有限公司:原告李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答辩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第四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审理。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刘井文(身份证号410781195708013110):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汲水法庭公开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段增玲、刘彩金、段明富:原告田文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781民初126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追加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在汲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2021)政霖破管字第51号
  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川1025破3号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1月5日指定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负责人邓台洲。债务人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的以下印章,现声明作废:
  1.印章名称: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印章类型:法定名称章;印章编码:5110255002831;
  2.印章名称: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2);印章类型:财务专用章;印章编码:5110255004775;
  3.印章名称: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印章类型:财务专用章;印章编码:5110255001214;
  4.印章名称: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类型:其他类型;印章编码:5110255005898;
  5.印章名称: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报关专用章;印章类型:其他类型;印章编码:5110255005768;
  6.印章名称: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印章类型:合同专用章;印章编码:5110255000799;
  7.印章名称:钟洪陆印;印章类型:法人名章;印章编码:5110255004776;
  8.印章名称:张惠雯印;印章类型:法人名章;印章编码:5110255004777;
  任何人不得继续使用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名下印章,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四川政霖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5月20日
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李翔:根据北京牛士服饰有限公司与吴海权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北京牛士服饰有限公司已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大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上确定的权利于2020年12月1日转让给了吴海权。吴海权根据债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协议,通知贵司债权已转让的事实,从通知之日起您应立即向债权受让人吴海权履行相应的还款责任。特此通知!
公告人:吴海权
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郭秋:根据北京牛士服饰有限公司与吴海权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北京牛士服饰有限公司已经将其对您享有的货款债权229237.57元及与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吴海权。吴海权根据债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协议,通知你债权已转让的事实,请您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吴海权履行全部义务。特此公告!
公告人:吴海权
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侯桂香:根据北京牛士服饰有限公司与吴海权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北京牛士服饰有限公司已经将其对您享有的货款债权837493.17元及与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吴海权。吴海权根据债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协议,通知您债权已转让的事实,请您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吴海权履行全部义务。特此公告!
公告人:吴海权
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
宋秀娟:您与北京牛士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签订《还款协议》后仅支付了20000元,至今仍拖欠北京牛士服饰有限公司345980元货款未偿还。根据北京牛士服饰有限公司与吴海权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北京牛士服饰有限公司已经将其对您享有的货款债权345980元及与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吴海权。吴海权根据债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协议,通知您债权已转让的事实,请您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债权受让人吴海权履行全部义务。特此公告!
公告人:吴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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