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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5-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浙0784民初2323号 陈勇(住湖南省桑植县沙塔坪乡茶盘口村茶盘口组,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910804883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32.97元并支付利息(含罚)602.5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8963.91元;三、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7643.19元;四、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8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3485.58元;五、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753.27元,以上利息均算至2021年4月6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六、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26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439号 陶国忠(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以古镇以古村民委员会候家寨村民小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20113673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与被告陶国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陶国忠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代位赔偿款11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陶国忠负担4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1422号 张晓兵:本院受理原告奚荣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12号 朱胜利(住安徽省阜南县朱寨镇袁庄村小朱庄47-1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609062011):本院受理原告胡春燕与被告朱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胜利归还原告胡春燕借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朱胜利归还原告胡春燕借款本金17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2元,公告费1293元,由被告朱胜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963号 张艳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士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马永久:本院受理原告黄鑫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黄永飞:本院再审审理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诉你、陶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6304号 徐州绿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亚然与被告徐州绿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11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6332号 徐州绿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非凡与被告徐州绿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311民初6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郁家琛、马俊骅:本院受理原告庄茂伍与被告郁家琛、马俊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0)苏1323民初4255号 李增科:本院受理原告宿迁市常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增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323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0)苏1323民初4654号 姜广东:本院受理原告韩先明与被告姜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蒋伟建: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军与被告蒋伟建劳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323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098号 陈孚银:本院受理原告张大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290号 毕磊:本院受理原告邱昌树与被告毕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377号 王志业:本院受理原告窦志英与被告王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598号 葛海棠:本院受理原告张欣傲与被告葛海棠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二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845号 胡伟亮:本院受理的关于原告刘芹与被告胡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董万金:本院受理原告杜高原、王维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39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淑飞诉被告马启兵、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63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北京上上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喜秋: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新一颖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曲塘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郑强,韩小军,邓宏辉,席旭东,四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意积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真诚道歉,承诺消费者对已售出的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给予退货并依法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后严格守法,绝不再犯。
道歉人:郑强,韩小军,邓宏辉,席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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