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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5-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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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威:本院受理了原告胡振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请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定于2021年8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付正番、殷仁非:本院受理的(2021)川0311民初746号原告兰小英诉被告付正番、殷仁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兰小英请求判决被告付正番、殷仁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6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瓦市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卢卷能:本院受理的(2021)川0311民初922号原告曾义诉被告卢卷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义请求判决被告卢卷能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瓦市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雷祥林:本院受理原告咸宁市车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2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曾亚龙:本院受理原告咸宁市车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20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陶继康、张淑琴: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直接及邮寄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并定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张立平:本院受理曹玉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92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伍洛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刘泽华:本院受理原告庄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马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陆电寅:本院受理平邑县供销农资连锁配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你偿还货款9660元,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王新华:本院受理原告袁红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90元及逾期利息;二、判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到庭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朱平甫:本院受理吴丽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22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殷开军、邵银飞、无锡云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洪彬、马玉兵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205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北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542号 匡勇军:本院受理原告杨育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小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王兴华:本院受理原告周朝奶与被告王兴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浙0382民初342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03号 崔虎男、廉孝杰、杭州希也尔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470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谌文五金配件厂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31300051 49869710、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汉奇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高玉球:原告朱远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周朝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郑欣:本院受理原告毕节拓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周德高、周峰:本院受理原告汪宝贵与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925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代全军:本院受理李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慈溪市龙泰毛绒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判决:一、宣告号码3130005144454849、金额10万元、出票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0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4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台州智超轴承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判决:一、宣告号码3130005146576270、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昌韵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博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0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4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滕州市鑫旺机械设备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判决:一、宣告号码3130005146627262、金额2万元、出票人浙江兴博供应链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轩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常州启扬塑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判决:一、宣告号码3130005146573726、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雅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德拉吉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2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桐乡市恒泰纸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判决:一、宣告号码4020005130702414、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市海曙镁豪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镇海金金耐驰轴承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5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1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2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沈阳欣翔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判决:一、宣告号码3130005146578292、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启飞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盛世欣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7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徐州彩虹服饰有限公司、顾绍波:本院受理太仓市舒乐制衣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区法院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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