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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5-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浙0784民初204号 被告杨愿学,住贵州省平塘里塘边镇湾子村冗牛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007074516:本院受理原告胡美景与被告杨愿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 浙0784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愿学归还原告胡美景借款412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43元,合计1293元,由被告杨愿学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银氏美缘(CNCAN THI MY DUYEN):本院受理原告路振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本院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阮氏金春(NGUYEN THI KIM XUAN):本院受理原告刘永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152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张素素(TRUONG TO TO):本院受理原告梁志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本院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1928号 刘宏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扬州好享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宣堡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29号 罗祥花(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104179727)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龙场镇平街村新田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罗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45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1251.0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之后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息合计4296.0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4074.12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之后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息合计14074.12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共计19370.21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27号 罗立举(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504111975)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基长镇董秧村下开寨组52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罗立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7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20081.02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之后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息合计70781.02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共计71781. 0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25号 白立俊(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8810170935)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新绛县三泉镇水西村第四居民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白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271.54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13782.0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之后按年利率8.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息合计38053.57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共计39053.5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20号 代德友(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50127071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黪鱼河镇青杠村4组10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代德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6.2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98.2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之后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息合计404.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6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3867.8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之后按年利率9. 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息合计13827.83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共计15232.23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朱自勇:本院已受理原告郭江山诉你与詹红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鄢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朱自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同新诉你与詹红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鄢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桂0123民初410号 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金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新植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307号 何晓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何晓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39047.0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杨愿:本院受理原告五河县德彪名酒商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其木格、陶发新: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海林诉被告其木格、陶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其木格、陶发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328号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刊登于第2-3版中缝的被告为永康市锐辰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王家宝的公告中,其中“本案定于2021年6月14日8时40分”,应更正为本案定于2021年6月15日8时40分”,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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