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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5-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刘培宝:本院受理原告陈世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王瑞生:本院受理原告王秀梅诉王瑞生、高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7民初1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闫发光:本院受理赵靖峰与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311民初18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雷义:本院受理原告李保明诉雷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志勇、唐细银:本院受理原告张智超诉刘志勇、唐细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劲天:本院受理原告孙庆绍诉杨劲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聊城市春宇电气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聊城市春宇电气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42647833,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16日,到期日为2016年12月16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整,出票人为聊城鑫宇钢管有限公司,出票行为齐鲁银行聊城分行,收款人为聊城元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聊城市宏伟电器有限公司、聊城市春宇电气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8日。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7月8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沁阳市春辉玻璃钢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沁阳市春辉玻璃钢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230388884,票面金额为1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9日,到期日为2021年8月9日,出票人为山东力得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收款人为林州市鸿鑫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鹤壁市金亿达弹簧有限公司、沁阳市春辉玻璃钢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乐忠池:本院受理原告徐德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138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左华林:本院受理原告胡小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左华林:本院受理原告何永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广水市泰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楼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756号 吴旺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友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杨永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文与被告蒋江、杨永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青2821民初1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及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秀英与被告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青2821民初1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及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何文光、任金华:原告陈云国与被告何文光、任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文光、任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云国借款人民币400 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 300元,由被告何文光、任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冀0110民初968号 田建辉:本院受理张浩浩诉杜文栓、田建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16号 四川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赵光烈、四川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3000000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偿清借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79号 遂宁市装巴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封昌学诉被告遂宁市装巴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2406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5起至判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25号 刘太泽、彭碧华:本院受理原告林方波诉被告刘太泽、彭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一、二支付借款本金18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伍仟元整)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催告书送达公告
张碧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2418):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一案,本局于2020年10月19日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20〕143号},至今你尚未履行本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催〔2021〕18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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