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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吴攸
4月22日8时30分,随着法槌敲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办理的第一起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由宁波中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叶伟忠出庭履行职责。 历经近6小时,宁波中院当天下午对该案被告人郑某、丘某以及另案审理的同案犯文某、贺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宣判。 2015年,被害单位前身企业宁波音王集团公司委托德国某公司研发小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并利用德国公司工程师乌里研发的“最佳的压缩器”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全球首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该产品获得了“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本案被害人音王电声公司所有。 而时任音王电声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的郑某在参与上述项目期间,产生了另立公司,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自行生产调音台牟利的念头。为此,他先后拉拢丘某、文某及其外甥贺某入伙,还安排贺某到被害单位学习技术操作,丘某等3人均向郑某出资入伙。其后,郑某、丘某利用音王电声公司技术设备暗地里试产样机。 其间,丘某经郑某指使,趁德国工程师乌里来音王电声公司指导工作之际,从其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2018年4月至5月,郑某还骗取了音王电声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存储于专门服务器的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并指使丘某进行筛选并备份于移动硬盘中,以备使用。 2018年8月、10月,郑某、丘某先后离职,并在宁波东钱湖附近租赁民宅,利用郑某离职时带走的存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生产侵权调音台。2019年3月,郑某指使贺某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并对其外观、标识等非核心功能进行了修改,以掩盖真相。文某之后也到上述公司入职。 2019年8月,音王电声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侵权调音台后报案。至案发时,郑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资料共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1205台。 今年3月19日,宁波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等4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依法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中,陈志君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并召开庭前会议完成涉及商业秘密的举证质证等程序。 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4月22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郑某、丘某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根据公诉方申请通知4名鉴定人出庭作证。检辩双方围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被害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涉案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评估及权属、侵权调音台数量认定、被害单位损失计算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害单位音王电声公司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郑某、丘某作了最后陈述。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丘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又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分别达273.43万元、91.43万元,分别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文某、贺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达91.43万元,属造成重大损失。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合相关情节,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不等,各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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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法检两长同庭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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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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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吴攸
4月22日8时30分,随着法槌敲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办理的第一起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由宁波中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叶伟忠出庭履行职责。 历经近6小时,宁波中院当天下午对该案被告人郑某、丘某以及另案审理的同案犯文某、贺某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宣判。 2015年,被害单位前身企业宁波音王集团公司委托德国某公司研发小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并利用德国公司工程师乌里研发的“最佳的压缩器”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全球首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该产品获得了“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本案被害人音王电声公司所有。 而时任音王电声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的郑某在参与上述项目期间,产生了另立公司,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自行生产调音台牟利的念头。为此,他先后拉拢丘某、文某及其外甥贺某入伙,还安排贺某到被害单位学习技术操作,丘某等3人均向郑某出资入伙。其后,郑某、丘某利用音王电声公司技术设备暗地里试产样机。 其间,丘某经郑某指使,趁德国工程师乌里来音王电声公司指导工作之际,从其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2018年4月至5月,郑某还骗取了音王电声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存储于专门服务器的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并指使丘某进行筛选并备份于移动硬盘中,以备使用。 2018年8月、10月,郑某、丘某先后离职,并在宁波东钱湖附近租赁民宅,利用郑某离职时带走的存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生产侵权调音台。2019年3月,郑某指使贺某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并对其外观、标识等非核心功能进行了修改,以掩盖真相。文某之后也到上述公司入职。 2019年8月,音王电声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侵权调音台后报案。至案发时,郑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资料共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1205台。 今年3月19日,宁波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等4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依法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中,陈志君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并召开庭前会议完成涉及商业秘密的举证质证等程序。 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4月22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郑某、丘某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根据公诉方申请通知4名鉴定人出庭作证。检辩双方围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被害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涉案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价值评估及权属、侵权调音台数量认定、被害单位损失计算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害单位音王电声公司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郑某、丘某作了最后陈述。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丘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又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分别达273.43万元、91.43万元,分别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文某、贺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达91.43万元,属造成重大损失。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合相关情节,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丘某、文某、贺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不等,各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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