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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依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载体。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改革要求,修改后的预算法颁布实施,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开展预算联网监督等重要改革举措相继出台。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向会议作说明时指出,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199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据介绍,修订草案共有12条,分别对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预算编制监督、预算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决算审查、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审计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等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按照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原则,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史耀斌说。 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和政府预算收入。据此,修订草案对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以及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为建立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修订草案针对加强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作出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预算编报要细化,并对完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报分别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机制,修订草案就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作出规定:预算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对口联系部门的部门预算或相关领域预算资金开展专项审查。 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为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修订草案就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提出以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预算收支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数据;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 为落实预算法关于预算调整和调剂的规定,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具体事项;健全新出台重要财税政策和预算重要变化情况的通报机制。 加强决算审查和预算绩效审查监督,也是修订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修订草案对细化决算草案编报作出具体规定,并新增一条关于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规定。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等贯通协调,修订草案提出:审计机关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要求,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开展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补充完善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 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为落实预算法关于违反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从严格执行备案制度、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反馈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为更好坚持和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修订草案提出: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 根据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人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文件规定,在1999年《决定》关于“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规定基础上,补充了“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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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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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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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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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依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载体。 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改革要求,修改后的预算法颁布实施,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开展预算联网监督等重要改革举措相继出台。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史耀斌向会议作说明时指出,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199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据介绍,修订草案共有12条,分别对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预算编制监督、预算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决算审查、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审计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等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按照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原则,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史耀斌说。 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和政府预算收入。据此,修订草案对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以及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为建立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修订草案针对加强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作出规定:中央预算应当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预算编报要细化,并对完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报分别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机制,修订草案就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作出规定:预算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对口联系部门的部门预算或相关领域预算资金开展专项审查。 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为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修订草案就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提出以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预算收支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数据;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 为落实预算法关于预算调整和调剂的规定,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具体事项;健全新出台重要财税政策和预算重要变化情况的通报机制。 加强决算审查和预算绩效审查监督,也是修订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修订草案对细化决算草案编报作出具体规定,并新增一条关于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规定。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审计监督等贯通协调,修订草案提出:审计机关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要求,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开展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补充完善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 此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为落实预算法关于违反预算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从严格执行备案制度、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反馈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为更好坚持和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修订草案提出: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 根据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人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文件规定,在1999年《决定》关于“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规定基础上,补充了“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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