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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

( 2021-04-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社区
  近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其提出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自诞生以来就没有监管,纳入监管已成共识,如何监管引发巨大关注。

出台配套细则
  将电子烟参照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一举措可谓明确了电子烟的属性,但只是将电子烟纳入了监管范畴,并无具体监管规则。下一步,必须出台相关细则,让电子烟监管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好。
  江西省万年县公安局 蔡毅
引入多方监管
  电子烟的监管主导权不应单独交给国家烟草专卖局,而应该由卫生健康、工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监管,监管内容应覆盖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广告宣传、网店、线下门店等。如果担忧监管会导致产业衰退,那这个行业不存在也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向存丹
要改进电子烟
  对于一些烟民来说,急切盼望香烟替代品问世。建议进一步对电子烟进行研究改进,开发出既对人体健康无害、又能让社会所接受的新产品。如此,既可解决众多烟民戒烟难的问题,有利于全民健康水平的提升,同时也有利于产业发展。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 冯毅
警惕吸毒隐患
  司法实践中已经多次发现将电子烟杆作为吸毒工具吸食大麻精油、人工合成大麻素等第三代毒品的情况。电子烟杆结构简单,容易改装,隐蔽性强,极易被改造为吸毒工具。有关部门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杨青烨
必须紧盯源头
  很多人对电子烟的危害不清楚,这值得高度关注。对于监管来说不外乎生产和销售两条线,相比较而言,销售可以锁定渠道,生产则必须加大力度,电子烟并非高科技产品,不少厂家都能生产,要谨防厂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确保市场良性发展。
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 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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