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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4-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6/7中缝
  王宝:本院受理原告刘新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舒德华、张海艳:本院受理原告徐海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徐海锋诉请偿还借款64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县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54号 徐州高压齿轮泵厂、徐州工程机械桥箱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苗玉刚与被告徐州高压齿轮泵厂、徐州科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桥箱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6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李桂芹、魏清唐、山西力拓必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芹、魏清唐、张维、山西力拓必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2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郑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侯胜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培周诉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依法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黄兆兰:本院受理原告夏吾多杰、却加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和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河北家家缘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达惠昌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郑俊岭: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良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冀0105民初2225号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邹锦明: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纪宝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辽0882执恢401号,因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营忠评字[2021]第004号、营忠评字[2021]第005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分别为379086.00元、395550.00元(大写叁拾柒万玖仟零捌拾陆元、叁拾玖万伍仟伍佰伍拾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请于在公示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回复,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冯云超: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8民初903号四川恒阳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374号 吴冰、汪江:本院受理原告蒋雯诉被告吴冰、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1万元;2、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04号 唐松林:本院受理原告龚宗波诉被告唐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欠原告壹拾万元菜款;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975号 冯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冯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34号 杨敏、何家付: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敏、何家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28号 谢国宝: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国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皖0323民初272号 王贺:本院受理原告朱烟红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3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烟红赔偿款7000元;二、驳回原告朱烟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朱烟红负担130元,王贺负担1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何守则:本院受理原告吕英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任静:本院受理原告赵晓雁诉被告李志远及第三人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李志远不服本院(2020)冀0406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6号 郭庆:本院受理原告任建军与被告苗传武与第三人郭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86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审理原告王博艺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宴诗怡、杨成龙:本院审理原告王诗琪与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440号 王真国:原告刘思伟与被告王真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天津康宝天然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津0118民初8312号】,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静海镇法庭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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