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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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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行为类执行的破“难”之策

( 2021-04-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高骏

  一般而言,离婚纠纷是多年家庭矛盾累积后的外化表现形式,所以离婚纠纷本身是矛盾的综合体,而在执行中要通过化解全部矛盾来达到执行完毕的目的显然是困难的。尤其是人身权、探望权等行为执行,因为执行标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加上被执行人的配合程度、孩子本身的意愿等因素制约,决定了该类案件执行的难度。笔者认为,要想在离婚纠纷的行为类执行中破“难”,可以从以下几点发力:
  一是完善立法。执行案件绝大多数是金钱类给付案件,所以法律对于金钱类给付案件的规定较为完善,查封、评估、拍卖等财产处置程序也已经在实践中被运用得相当娴熟。针对行为类执行案件存在数量少、遇到问题多、矛盾复杂的特点,尤其像离婚纠纷中人身权、探望权这类执行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履行的不可替代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细化操作以方便具体的执行工作。
  二是打破惯性思维,强力加善意。离婚纠纷行为类执行既要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产生压力,也要善意执行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通过约谈被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家庭情况、财产情况等,加强被执行人的情况研判,因“案”施策,具体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如遇到客观履行不能、有合理情况的被执行人可适当采取帮助或救助。
  三是探索新机制、新渠道,凝聚合力。矛盾纠纷化解不能“各扫门前雪”,要探索建立综合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引进新力量,探索新渠道。借鉴“家事审判法庭”引进乡镇工作人员、调解员、“老娘舅”等优质社会调解力量,建立执行网格、执行加公证、执行联络员、无讼村打造、线上执行等机制,拓展执行的多样化渠道、凝聚执行的多方力量以应对人身权、探望权这类案件的多种复杂情况。
  四是源头治理、宣传正确的婚育观。正确的婚育观是化解矛盾、减少案件量的长久之计。要加强法律知识宣传,定期开展普法宣传,以案说法,提倡正确的婚育观等法律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农村,从学生时代培养法治观念。同时,矛盾的产生和深化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所以要加强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加强基层矛盾化解人才培养和机制建设,增强矛盾化解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减少案件增量、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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