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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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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管理,促进公司稳健运营,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任职管理、备案流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金控公司由央行监管 不同于证监会监管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业银行机构,对于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并且社会影响大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监管。 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海锋介绍,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控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管。据此规定,人民银行于同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银行依法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控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即由银保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各自领域金融公司。 由此看出,《规定》是经国务院授权、由人民银行发布《办法》的配套规章。 此前,人民银行于2019年2月专门设立一个部门,即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对金控公司等金融集团基本规则的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 何谓金控公司?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解释说,金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金控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是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如陕西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大股东为陕西省财政厅,出资比例100%;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实体企业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中东金控集团公司的大股东为自然人冯震,出资比例99%。 何海锋则从金控公司母公司的行业属性,将其分为银行系、非银金融系、央企系、地方系、民营系、互联网系六类。比如银行系、非银金融系金控公司,大股东主要是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央企系、民营系大股东主要是实体企业,地方系的大股东往往具有地方政府背景,互联网系的大股东主要是互联网公司。 金控公司所控制的金融机构,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看来,是指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何海锋说,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金控公司的规定,虽然定义不同,但其有两点共同之处:一是经营两种以上金融业务,开展混业经营,可以发挥金控公司规模效应、提升竞争力及降低管理成本的优势;二是控制性持股,即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可以更好地协调集团整体战略、分配资源、避免风险。 备案管理利于持续监管 强力说,金控公司董监高备案管理是国家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促进金融机构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完善公司治理,推动稳健运营,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属于具有公共性、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的特殊行业,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影响巨大,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控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故不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组织,对金融机构董监高应加强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和持续监管,一般有核准和备案之分。《规定》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监管理论与经验,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证券律师康家昕认为,备案管理具有公示属性,有利于监管机构和市场了解其信息,并持续监督,可以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备案公示降低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和运行成本,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当然,对金控公司董监高与一般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同。前者为备案管理,后者为核准管理。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管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郭华认为,核准属于事前核准任职资格,未获得核准前不是履职;而对于备案管理,则属于事后监管。 强力认为,管理理念存在差别。金控公司投资的金融机构并非单一类型,因此对于其管理必须从更高层面进行把控,单一的分行业监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的金融机构交叉业务及类型多样化难以达到统筹监管。因此人民银行的管理,有利于穿透金融机构表层业务及类型局限,对投资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从上层进行统一管理,强化监测与预警。 明确任职资格年限要求 金控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与单一金融机构董监高不同。康家昕认为,在单一金融机构任职,监管机构只要确保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就予以核准,就可以履职;而金控公司对董监高的要求,主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因此任职资格相对更严。而且,目前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相较以前有所放松,比如取消了资格考试。 其次,采用清单方式列举,条件细化。郭华说,《规定》不仅有一般条件,还有针对不同职务的具体年限要求。一般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对于担任金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要求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对于高管则要求,或是担任金控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其职务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当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其他证明其具有该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任职经历。 对于财务负责人,要求应当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没有这些资格的,要求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10年以上。 担任风险管理负责人的,要求从事风险管理相关工作2年以上;担任合规负责人的,要求从事法律合规相关工作2年以上。担任审计负责人的,要求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 除正面清单外,还有负面清单,《规定》第十一条列举了七种及兜底条款,比如要求不得“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3年”等。 另外,依《规定》第十四条,董监高的兼任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明显分散其在该金控公司履职的时间和精力。高管人员除在本公司参股或者在其控股的机构担任董监之外,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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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对金控公司董监高任职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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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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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管理,促进公司稳健运营,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任职管理、备案流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金控公司由央行监管 不同于证监会监管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业银行机构,对于业务类型广、机构数量多、关联性高并且社会影响大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监管。 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海锋介绍,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控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管。据此规定,人民银行于同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银行依法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控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即由银保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各自领域金融公司。 由此看出,《规定》是经国务院授权、由人民银行发布《办法》的配套规章。 此前,人民银行于2019年2月专门设立一个部门,即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对金控公司等金融集团基本规则的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 何谓金控公司?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解释说,金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金控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是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如陕西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大股东为陕西省财政厅,出资比例100%;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实体企业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中东金控集团公司的大股东为自然人冯震,出资比例99%。 何海锋则从金控公司母公司的行业属性,将其分为银行系、非银金融系、央企系、地方系、民营系、互联网系六类。比如银行系、非银金融系金控公司,大股东主要是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央企系、民营系大股东主要是实体企业,地方系的大股东往往具有地方政府背景,互联网系的大股东主要是互联网公司。 金控公司所控制的金融机构,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看来,是指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何海锋说,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金控公司的规定,虽然定义不同,但其有两点共同之处:一是经营两种以上金融业务,开展混业经营,可以发挥金控公司规模效应、提升竞争力及降低管理成本的优势;二是控制性持股,即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可以更好地协调集团整体战略、分配资源、避免风险。 备案管理利于持续监管 强力说,金控公司董监高备案管理是国家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促进金融机构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完善公司治理,推动稳健运营,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属于具有公共性、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的特殊行业,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影响巨大,董监高的金融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和合规经营理念,对于金控公司及所控股机构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故不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组织,对金融机构董监高应加强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和持续监管,一般有核准和备案之分。《规定》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监管理论与经验,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证券律师康家昕认为,备案管理具有公示属性,有利于监管机构和市场了解其信息,并持续监督,可以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备案公示降低金融控股公司设立和运行成本,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当然,对金控公司董监高与一般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同。前者为备案管理,后者为核准管理。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管须经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郭华认为,核准属于事前核准任职资格,未获得核准前不是履职;而对于备案管理,则属于事后监管。 强力认为,管理理念存在差别。金控公司投资的金融机构并非单一类型,因此对于其管理必须从更高层面进行把控,单一的分行业监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的金融机构交叉业务及类型多样化难以达到统筹监管。因此人民银行的管理,有利于穿透金融机构表层业务及类型局限,对投资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公司从上层进行统一管理,强化监测与预警。 明确任职资格年限要求 金控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与单一金融机构董监高不同。康家昕认为,在单一金融机构任职,监管机构只要确保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就予以核准,就可以履职;而金控公司对董监高的要求,主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因此任职资格相对更严。而且,目前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相较以前有所放松,比如取消了资格考试。 其次,采用清单方式列举,条件细化。郭华说,《规定》不仅有一般条件,还有针对不同职务的具体年限要求。一般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对于担任金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要求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对于高管则要求,或是担任金控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其职务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当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其他证明其具有该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任职经历。 对于财务负责人,要求应当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没有这些资格的,要求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10年以上。 担任风险管理负责人的,要求从事风险管理相关工作2年以上;担任合规负责人的,要求从事法律合规相关工作2年以上。担任审计负责人的,要求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 除正面清单外,还有负面清单,《规定》第十一条列举了七种及兜底条款,比如要求不得“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3年”等。 另外,依《规定》第十四条,董监高的兼任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明显分散其在该金控公司履职的时间和精力。高管人员除在本公司参股或者在其控股的机构担任董监之外,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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